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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补偿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 陈永苗 游丹  
 

2003年以来,中国因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而出现了一系列事件。拆迁纠纷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2003年以来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的争议,看来拆迁补偿问题是解决拆迁纠纷的关键。如果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相信纠纷会大大减少。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征地、居民必须动迁是非常普遍的。在最保护私人产权的美国,历史上也有重要基础建设特别是国防建设,需要政府多次动用“重要空间法(Eminent Domain)”来从居民手中成功征得土地。这其中难免发生所有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所有人根据所有权拒不拆迁而进行司法对抗,但是最终在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都是政府获胜。按照胜诉的美国政府法律代表的话说:“个人利益不能阻碍社会进步”。

但是产权人的让步不是一味的牺牲,虽然拆迁不是双赢的局面,但是至少获得了等价物——给予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 2003年以来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的争议,即使有些案件有着其他焦点,但是最终还是落实于补偿费数额,其他事项上,被拆迁户没有说话的余地。因为建设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抵抗的道理,从大局出发,没有人敢说不。所以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户除了补偿费数额还有些要求和争议外,其他的例如有没有必要立项,是否符合规划,拆迁是否合法基本没有多大异议。

各国关于土地征用的普遍规定是:在因政府建设的需要而征地的情况下,产权人必须为大局作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足够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此前中国政府在征收或征用公民之私人财产或土地时,其实一直给予补偿,引发争议的乃是补偿的标准。我国宪法虽然授予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却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宪法中“依照法律规定”的说法与正当程序的概念虽较接近,但在我国,政府部门经常出于部门利益制定违宪和侵犯财产权的法律和规定,例如压低评估标准,导致国家征用权事实上的不受限制,造成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财产权。这次中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次修宪的主要意图在于转变法律、政府对私人使用之土地的权利的态度,修正案所强调的不是政府可以“征收或征用”,而是政府应当对于这种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

在这里,我们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宪法修正案规定“并给予补偿”是否是合法征地的前提。“并”是“并且”的意思,是同时的,并不是滞后。所以可以看到,宪法修正案虽然没有把给与补偿作为前提,但是也必须纳入征用的正当程序之中,否则不满足征用的条件,也是违法的征地。如果法律没有偏离正义,这样的规定已经非常接近了国际上“及时地”给予“充分的”、“合理的”的补偿的标准。

是否有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就成了解决拆迁纠纷的关键,面对拆迁纠纷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的局面,如果不从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这一点快刀斩乱麻,情况会越来越糟。

各国的拆迁法规虽然在细节上不一,但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既保证公共基础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又保护产权的合法权益。如前面所言政府在拆迁方面具有主动权,因此如果产权人收到通知,拆迁在所难免;产权人可以讨价还价的主要是赔偿金额。所以拆迁法规必须要保证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赔偿金额。在赔偿金额上法律力求达到微妙的平衡,既要防止政府滥用特权给予赔偿过低,又要防止居民漫天要价阻碍发展公益事业。

其实产权与发展之间,没有必要为了发展就一定要牺牲个人产权,可以有较好的方式来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这就是等价有偿原则。在实现公正补偿以后,个人权利获得相应等价物,而国家获得需要的资源,实现更大程度的发展,这才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市场经济的方式。这次国土资源部要求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就隐含着等价交换的趋向。

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进行修改,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里最重要的是开始使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这就是走向公平补偿。地方政府例如南京市政府随即开始按照市场价评估进行拆迁补偿。南京市政府宣布,2004年2月1日起,新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变原来的政府依土地级别定价为以房地产市场评估定价。这意味着,该市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与市场房屋的售价将更加接近。这次国土资源部在法律的原有框架下,作了最有利于被拆迁户的规定,更是朝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标准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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