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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是价值弱势吗? 康来云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分化速度的加快,弱势群体问题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许多地方已经启动了“帮扶弱势群体工程”。但在对弱势群体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澄清这些认识,既有助于促进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也有助于人们深化对改革的认识,及时调整现行政策,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误区之一是“顺其自然论”。认为弱势群体是在经济发展一定阶段必然生成和凸现的,也会在一定阶段自然缓解,主观努力无济于事。

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凸现,固然有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必然性,但仅仅看到这一点是不够的,弱势群体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历史问题积淀、市场经济不完善、社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不健全、领导者决策失误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客观必然性,也有主观因素的作用。那种认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只能消极等待,主观努力无济于事的认识是片面的。事实上,近年来党和国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性,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政策和措施,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我们尽快有效缓解并最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以消极的、等待观望的态度对待弱势群体问题。

误区之二是“无关大局论”。认为弱势群体人数不多,比重不大,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会构成太大影响,不必下大功夫去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使得相当数量和规模的人群摆脱了贫弱的地位而走上了富裕之路,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并在近期内有继续增长的趋势。据有关部门估计,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相加,总数有近2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4%,这个数字和比例不能说不大。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处于快速发展中的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出现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是正常的,但是,如果长期存在着贫富差距悬殊、数量增加的弱势群体,其影响必然是严重的和多方面的,决不能等闲视之。

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从20年来的实践来看,这一政策对大多数人确实起到了激励和带动作用。但我们的目标是达到共同富裕,这就要求我们要十分注意发展中的不全面、不平衡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城乡不平衡、地区不平衡和个人收入的不平衡,这也是弱势群体问题凸现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尽快创造条件帮助弱势群体走上富裕道路,那么即使一部分人很富,也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即使一部分地区发展很快,也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积极关注和支持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尽快致富,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

误区之三是“能量有限论”。认为弱势群体社会接触面小,能量有限,对改革发展大局影响不大,不必过于担心。

虽然弱势群体的人数在特定区域内只占一个县、一个城市的百分之几,但对于所涉及到的家庭和个人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和痛苦,在弱势群体中存在着社会风险隐患,容易因“水桶效应”而影响社会稳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在城市的弱势群体还具有同质性、集中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调整相关因素,就有可能对社会的现有秩序形成冲击,导致社会的“无序化”。

误区之四是“价值弱势论”。认为弱势群体首先是价值弱势,其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都相对偏低,重视弱势群体问题社会意义不大。

这种认识反映了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即用人的职位高低和财富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弱势群体不应被看成是“价值弱势”,不应任意贬损他们的价值。弱势群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如农民、进城农民工等,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及其社会价值应得到充分肯定。至于他们的收入相对较低,是历史、体制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以此来贬低他们的价值。弱势群体中的另一部分人,如亏损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休职工等,虽然他们当下对社会的贡献较少,甚至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扶持和救助,但他们曾经对社会做出过重要贡献,其社会价值同样应该给予肯定,他们对国家和社会所付出的劳动,理应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身上潜藏着巨大的潜在价值,如果加以正确的开发和利用,就可能对社会发挥不可估量的贡献。许多个体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并非因为自己能力差、文化低、无专长、素质不高,而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为其创造一定的条件,他们就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误区之五是“救助脱贫论”。认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大救助力度,政府应放慢经济发展速度以增加对弱势群体的投入。

针对弱势群体主要表现为经济弱势的特点,党和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这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光靠经济上的救助,只能解决表层的和暂时的问题,而无法解决深层的根本的问题,只是“扬汤止沸”之举而非“釜底抽薪”之策。

在帮扶弱势群体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上,我们应该立足于创造一种能够使弱势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全社会的帮助真正走出困境的制度和环境,增强他们的造血机能,这应该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治本之策。至于主张放慢发展速度以增加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投入的看法,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树立什么样的发展观的问题。要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不能以破坏环境、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包括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经济一时的高速发展,要充分考虑到对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而适当控制发展速度,但是,过分地不适当地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而大幅度放慢发展速度则是不可取的,恰恰相反,要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速经济发展,只有将弱势群体问题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虑,才能真正掌握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主动权。

误区之六是“依赖政府论”。认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政府的事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此无关。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不能只是以一部分人为本,而是以包括各阶层人民在内的全体人民为本。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们党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有了清醒而深刻的认识;经过20多年的经济增长,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已经具备了加强对弱势群体支持的条件。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固树立没有弱势群体的小康就不会有全面小康的思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级部门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到我们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之中,体现到我们的各项具体工作之中,包括把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法律建设,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适当的生活水准和自身潜能的发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虐待和侮辱;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单位、社区、劳动中介组织和个人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共同促进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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