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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非正常上访先要保障正常上访权利  
 

2004年8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魏文彪的文章说,据报道,某市信访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一些上访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比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等。对于这些非正常上访行为将给予治安直至刑事处罚。

这样一些对于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界定似乎是没有什么疑义,但如果联系到事情的另一面来看,会发现事情远非这样简单,问题也远非这样容易解决。

事情的另一面起码包括这样一些现状:如果正常上访渠道通畅,上访者没理由也无必要非正常上访,因为上访的目的本就是求取问题的合理解决。绝大多数非正常上访是因为正常上访渠道堵塞,上访者不得已而采取非正常方式,以求事情能得到公正解决;而在现实当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就是很多时候,正常上访怎样都不起作用,群众甚至因为上访而倾家荡产,但当上访者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后,事情反倒得到了解决。这是因为有一些官员漠视群众利益,甚至对群众的上访行为打击报复,而当上访者试图把事情弄大时,他们害怕会引起上级震怒,于是赶紧将问题解决了事。而这其实就是在鼓励群众进行非正常上访。

经过这番分析就可明了,非正常上访正是正常上访渠道堵塞的产物,减少非正常上访的根本之道不在于“严惩”,而在于疏通正常上访渠道,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减少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发生。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台地方立法性质的《信访条例》,或《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之类时,尽管可以规定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界定及处理办法,但不能忘记,首要的是应通过《条例》与《通告》,来保障群众正常上访渠道的畅通,依法保障公民合法上访权利得以实现,因而必须首先规定对堵塞正常上访渠道、激化社会矛盾官员的惩处之道,否则就难免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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