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设想是笔者提出的一个农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其基本内容是:
1.农村耕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物权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标准承包给农户,取消“双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内任意发包耕地的权力,制止向“集体化”的回归。长期化是指耕地承包期延长至100年左右,承包权可以继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权可以买卖。要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为公益事业的需要强制征用必要的土地,但征用价格要合理,不能按照农地交易价格(土地平均收益的6-10倍)来确定土地征用价格。这方面要有细致的、可操作的立法。
2.采取“单一规则”限定土地经营规模。以县域为单位,确定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规定每个农户拥有土地使用面积的最高限额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定的倍数(例如为20倍),这个倍数的确定或调整由立法机关确定,但调整的周期应在若干年以上。按照这个规定,人多地少的地区单个农户土地拥有的最高限额将小一些,而人少地多的地区单个农户拥有的土地最高限额将大一些。
3.农村土地的管理完全从政府系统中独立出来,通过中立的产权登记机构、土地价值评价机构和土地法庭来规范和约束土地的交易。村级干部和县乡官员不再对土地的交易进行直接控制。土地交易的行业管理也交给社会机构。
4.土地级差收益的一部分通过国家税收集中起来,形成专项基金,帮助丧失土地的农民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这个改革的优点在于:
1.把承包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固定化,大大强化了承包权,使承包权在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农地的个人所有权,从而创造了农地制度长期创新的稳定的历史基础。规定100年的承包期,不在于经济学上的土地效率的意义,而在于确立一种权利,象征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的稳固。
2.由“单一规则”确定的土地占有最高限额防止产生大土地所有者,同时还照顾到了不同地区的差异。从台湾的经验看,土地限额的法律规定不会产生很高的监督成本,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
3.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若规定适当,将不会妨碍中国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有利于中国形成创汇农业,使中国农业的发展能较顺利地进入国际分工体系,并较好地承受粮食市场开放的压力。
4.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单一规则”事实上在不同地区之间给出了不同的土地占有最高限额。因为我国一些落后地区往往人少地多,落后地区的最高限额将大大超过人口密集的发达地区,所以,这个制度性差异将刺激农业投资者到落后地区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从而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
5.由土地交易税建立专项基金,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
6.这个方案还简化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减少了中央政府农地制度变迁进行控制的成本,因而是一项成本较低、收益较高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