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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科学的程序保证科学的决策 赵振宇  
 

党的十六大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程序化”的提出,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注意结果,也重视运动的过程,而且,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

我们现在常讲的决策程序,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价值准则、拟定方案、分析评估、方案选择、试验实证、普遍实施等8个程序阶段,还有调查研究等一系列的决策技术内容。这样的程序要求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不少地方提出“三不决策”,即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专家论证不决策,不制订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不决策。这个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领导拍板的正确性。

党的十六大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程序化”的提出,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注意结果,也重视运动的过程,而且,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报告还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现在看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提出“三不决策”已经不够了,还必须加强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公开化和法制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政府的决策有效,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和谐有序地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这一目标。

程序设置的公开化

“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它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其他一切日常生活中。而“公开”,则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人们不仅要求公开结果,而且要求公开过程,即对实现结果的每个程序都需要有所了解。这正如一个古老的英国谚语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公开化,是对人们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国家,它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人民有知情权,即对一些关乎国家大事的知晓,对影响自己生活(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的了解。一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国家是不能称为民主法制国家的。所以,程序的公开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人权的维护和尊重。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和集体机密、个人隐私和某些特殊的程序不能公开外,公民有权了解一切他们应该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动程序。知情愈细愈广,表明国家的民主程度愈高,这是一件好事情。同时,知情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大众事务的首要前提,只有知情了,才能参与管理参与讨论,这是他们主人翁地位的充分体现。一项事务,只有大家都知道了,都来参与了,这项事务才能办得更好。公民的这种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的是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实现的,有的则是通过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来代替行使的。不论哪一种,公民都不仅需要了解结果,同时要了解结果产生的程序。

程序设置的合法化

程序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所以,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称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

因此,决策不仅要求科学,而且要求合法。这种合法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决策内容的合法,即一项决策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二是决策程序的合法,即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广大公众评议或由他们的代表审议)、听证(允许利害关系人作合法性反对)、审查和批准程序。如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既应当向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报批,又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由其讨论决定。有的还需交给广大民众讨论,听听他们的意见。但是,现在的状况是对上报告的多,报本级人大讨论的少,拿出来交给老百姓议论的就更少了。由于少了这样一些程序,“交学费”的现象就会不断地出现,给人民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程序设置需要监督

程序的设置、执行及结果都需要监督。对程序的监督,是监督者对程序的设置和它的运作过程跟踪察看并督促实施的一种参与行为。对程序的监督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可以事先预防,防止偏差,保证决策和行动的正确性;二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程序更加科学完善;三是可以通过监督过程的交流与沟通,融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决策和行动的良性运作;四是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公民接受教育、参与管理的过程。加强程序监督,对于确保决策、管理的有效性、降低执行成本、反对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是极有帮助的。对程序设置的监督,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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