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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如何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倪震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了个税改革的过渡性方案,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该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对于大家关心的起征点问题,该方案建议定为1200元。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个应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这种税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首先,颇遭非议的,是始于1981年的800元起征点。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在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的背景下制定的,现在,20多年过去了,除了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老标准”。这就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因而,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劫贫帮富”的嫌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由此造成的现象是,收入越单一的人税越要多缴,多元收入者逃税越多,比如,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人,如果扣除1000元的免征额,另外的4000元是要缴个税的;而另一个人可能在5个单位拿钱,每个单位拿1000元,再分别扣除1000元,就不需要缴税了。

第三,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目前中国所采取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源扣税为主,个人自主申报为辅的做法,因此大多数人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甚至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缴了多少税。

所以,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解决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那么,个税改革如何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呢?专家们为此提出了许多方案。其中,财政部财科所在《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的居民(中等收入阶层)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的建议,我认为,比较切合当前的实际。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是对公民初始收入进行调节,缩小贫富收入差距。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占据居民金融资产6成以上的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率不高,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来自包含中等收入阶层在内的工薪阶层。另一方面,中等收入者是带动社会消费的领头羊和主力军。从经济层面看,中等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高,有足够的消费能力,比高收入者消费欲望强,是一个活跃而稳定的消费群体。而个人所得税除调节收入分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有力工具,通过税收来刺激(或抑制)消费,改变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调节经济“温度”。

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改变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由于税率的调整涉及到立法问题,比较复杂和漫长,因此,目前来看,比较稳妥的改革是,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其他所得,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有综合性质的项目,如偶然所得、使用费转让所得等,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这种征收制度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对收入来源多样的纳税人来说,项目合并征收后可能导致其税收负担的相应增加,这对利用分解收入达到合理避税的行为是极大的打击。因此,虽然这是一个过渡性方案,但它既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又有利于防止漏税,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个人收入情况,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是比较理想的一种纳税模式。

当然,这种个税制推行起来要求有较高的征收稽核水平,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改革何时启动,还要看我们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的推进何时能够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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