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特别专题
 
  要有引咎辞职的自觉意识  
 

境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事物所达到的程度或表现的情况。对于人一般是指思想境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境界,具体到领导人的思想境界应当是指与众人有所不同的、高于普通群众的一种精神状态,如服务群众意识、奉献社会意识、公平公正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模范带头意识、自我批评和自我否定意识等。当今民主意识应当成为领导人不可或缺的思想境界。

在民主政体下,责、权、利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领导人享受领导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领导义务,一旦失职失误引起严重后果,领导责任就不容推卸。但长期以来,由于政治体制等原因,我国实际上存在着干部能上不能下、铁交椅等现象,领导人即便有了过失过错,对其失误至多以“交学费”等借口应付了事,照样可以继续做着“太平官”, 不能触及或很少触及其政治经济利益。为领导失职失误负责,既无制度规定,也没有过高的道德要求,更不能成为执政者的自觉意识。当引咎辞职进入到我们的政治制度,成为制约领导失职失误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时,领导人必须为自己的失职失误付出代价,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现。这表明领导工作也不能光交“学费”,而自己不付出相应的代价。

引咎辞职既为制度,“谢罪于人民”的引咎辞职观念也应随之而确立。由于历史的惯性作用和侥幸心理的影响,能从内心里树立起因过失过错而主动辞去现有领导职务的意识,显得异常艰难。从现实多起引咎辞职案例来看,往往不是事发不久提出引咎辞职请求的,而是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后,迫于各方面压力才提出来的。在这里,引咎辞职已经失去了它的本意(即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它多少带有勉强的成分、被动的因素,而不是主动自愿的行为。可见,引咎辞职观念的形成并非易事。虽然如此,它毕竟开启了通过引咎辞职途径退出现有领导岗位的程序 ,将为引咎辞职观念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人生在世,孰能无过。领导工作一旦发生过失过错 ,就应当勇于承担领导责任。该引咎辞职的,要及时地提出,形成因咎而主动谢罪于民的自觉意识。 有了 引咎辞职观念,“官本位”意识就淡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就强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能落到实处。这种观念的确立,才真正标志着领导人的思想达到了更高的境界。(作者周文福系河南省西峡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打印本页
好友推荐
发表观点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学习时报社 电子邮件: xxsb@263.net 电话: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