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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自然道德生活的理论基础——环境伦理学  
 

环境伦理学(也称生态伦理学或环境哲学)是人与自然道德生活的理论基础,它根据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行深层次的哲学思考,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研究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是哲学和伦理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往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人类社会,而环境伦理学则把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从人类社会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环境伦理学提倡对自然生态、对人类之外其它物种的关注,试图推动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主张把权利和价值的概念扩大到自然界,既承认人的价值和权利,也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权利,也就是说,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是平等的。同时,环境伦理学的另一重要观念是,当代人与未来人在共享生态资源方面应保持平等关系。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哲学思想的一次变革。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孕育阶段是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期。工业革命的成功发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物质文明水平,增强了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同时也大规模地改变了环境的物质结构和物质循环系统。但是,作为工业革命能源基础的矿物燃料的使用产生着大量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事件接踵而来,尤其在一些工业城市和工矿地区。当时,环境问题引起了西方国家一些有识之士的忧虑,他们自发地组织了第一次环境保护运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相继问世,如美国博物学者G·P·玛什的《人与自然》(1864年)、英国生物学家T·赫胥黎的《进化和道德》(1893年)等。

20世纪初期到中期是环境伦理学的创立阶段。两次世界大战致使西方国家经济萧条,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造成局部地区生态失调,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出现,特别是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一次又一次敲响了保护环境的警钟。为了重新激发人们的环境意识,西方国家掀起了第二次环境保护运动。在这一时期,德国哲学家A·施韦泽和美国生态学家A·利奥波德分别提出了“环境伦理学”的学科概念,其代表作是:A·施韦泽《文明和伦理》(1923年)、A·利奥波德《保护伦理学》(1933年)和《沙郡年鉴》(1949年)。这些著作成为现代环境伦理学的经典之作,它们从伦理学和生态学的角度分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保护环境的观点则更为明确。至此,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正式形成。

环境伦理学的发展阶段则是在20世纪50年代至今。虽然后来部分环境问题在局部地区(某些发达国家)得到缓解和控制,但新的公害事件在70—80年代仍然频频发生。从整体上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还在不断恶化,并且打破了区域和国家的界限而演变成了全球性的危机。70年代以后,环境保护运动的浪潮在世界各地此起彼伏,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P·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对西方环境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此时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创立学术性期刊,如《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伦理学和动物》等;(2)定期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3)设置大学课程并授予相应学位;(4)从理论向应用实践扩展,如出版《工程师环境伦理学》等应用型书籍及开展一系列动植物保护和宣传活动。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有J·帕斯莫尔的《人类对自然的责任》(1974年)、H·J·麦克洛斯基的《生态伦理学和政治》(1983年)、H·罗尔斯顿的《哲学关注原野》等等。

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学术团体,其中美国学术机构的研究方向代表着这一学科发展的主流。目前,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论证环境伦理的原理和规范,探索环境道德行为的选择和环境道德秩序的维护,讨论环境道德教育的方法和个人环境道德的培养,加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和建立环境价值取向的准则。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出现了不同的流派和学说,如人类中心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生态协调论、生态人类论和人类控制论等,尽管不同观点的道德尺度和价值取向存在着差异,但它们都把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协调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共享关系作为研究的最终目的。(赵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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