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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推进公众参与 邓聿文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的主题是海洋兴亡,匹夫有责。这一主题说明,在环保问题上,需要推进公众的参与。

传统上,人们认为环保是政府的问题,是一项政府职能。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表明,仅仅依靠市场干预和政府干预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因为,环境首先是一种公共产品,它的许多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都具有一种非排他性及非对抗性的特征,不能阻止所有人共同使用,而且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的。这样,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使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环境的公共性问题。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也使得政府在进行环境管理时,不得不遇到成本高、力量不足的缺憾。所以,无论政府采用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方法,在管理过程中都会出现计划失灵、管理失灵和决策失灵的情况。

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公众参与。 从世界环保事业来看,其最初的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今天的环境运动。从中国来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治理的速度似乎赶不上破坏的速度,固然跟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各类民间环境组织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已开始显示出力量。比如,怒江大坝被国家有关部门叫停,背后就是两个民间环保组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世界环保组织的发展相比,我国在如何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上还存在着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民间环保组织的申报限制问题、国内企业对环保组织的赞助免税问题、民间环保组织的能力建设问题,等等。这些属于政府政策制定和调整方面的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影响到公众在环保参与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对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的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实事求是地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公众参与环保的政策。

首先,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保是群众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和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

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化。公众的知情权关键在于要实行信息法治,目前的问题是,公众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资料,相当困难。

第三,环境决策民主化。2003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

第四,加大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支持和投入,加强其自身能力建设。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的政策,创造宽松环境,让更多有志于环保事业的公民投身到环保工作中去。

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推进公众的积极参与,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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