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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分立后还应解决什么问题 邓聿文  
 

日前,建行公布了其分立方案,将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分立重组后建行股份和建行集团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行股份是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建行集团作为建行股份的股东之一,将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此举不仅意味着建行自身加快了股改步伐,更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已切入核心的问题。

从建行上述的分立方案来看,它实际上延续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金融企业的改革方式,这也是那些大型国企改制上市喜欢用的股改模式——成立母公司,把不利于上市的资产、负债剥离给母公司,让子公司上市。尽管如此,建行的分立,对银行业来说还是有创新意义,它将使建行从此成为一个“有聪明头脑、有健壮手脚”的完整的主体。

具体而言,建行的分立,作用有三:其一,建行分立后,其优势业务集中在一起,将使建行股份公司主业更突出,资产质量得到极大提升,从而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实现上市;其二,建行分立后,其职能分工有望得到有效配置,负责决策和负责具体业务的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在形成各自的执行方案、发展战略过程中会更具科学和高效;其三,建行分立后,尽管集团公司仍对股份公司有控股权,但随着股份的多元化和流通股股东的加入,战略投资者和流通股股东将对股份公司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充分的监督,从而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但是,上述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厘清两者各自的权限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否则,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不清,将极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是有前车之鉴的。为避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发生,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必须要保证平等,用市场经济规则来处理两个公司的关系,特别是对于其中的关联交易,例如资金调控,必须剔除掉行政色彩。

当前,中国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资本充足率较低,二是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较差,三是业务和产品创新能力弱,四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对于建行来说,虽然在今年国家注资后资本充足率大大提高,达到14.14%,高于国际要求的8%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良贷款率也下降为8.77%,是四大国有银行中水平最低的,但这并不表明建行的治理水平和资产盈利能力就得到了较大提高。

近年来,在银行界形成了一个思路,即以上市来推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得到改善。此番建行通过分立的方式剥离不良资产,以减轻历史包袱,从而轻装上市,就是这一思路的产物。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应该明白,分立上市本身并不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问题,根本的问题在于上市后是否能解决导致坏账产生的结构性矛盾。其重中之重就是如何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摆脱“慈父主义”色彩浓厚的信贷传统,解决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政府、企业及银行之间的恶性“铁三角”问题。

对此,包括建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但由于经营者目标多重化的治理结构缺陷,导致普遍缺乏一套完善的内控和风险防范体系,对银行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众多风险既缺乏预警也缺少化解风险的能力。

所以,分立只是改革的开始,按照国际标准实现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才是建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内容,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又是其中的关键。这是建行在其分立后需要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在这次“脱胎换骨”式的改革中,我们必须始终要强调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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