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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用人失察的责任  
 

近日,读了《汉书·陈汤传》后知道,西汉名将陈汤在被选仕为官之初发生了一桩颇具戏剧性的故事:陈汤少年时好学善作文,但因家贫不被乡里重视。后来到京城长安认识了富平侯张勃,张勃赏识其才学。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汉元帝下诏,要求公侯大臣推荐年轻的人才,张勃便向朝廷举荐了陈汤。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他的父亲去世,陈汤听到死讯后,没有回家奔丧。对此,有人举报他不守孝道,违背常理,这在重视孝道的时代是德行上的一大污点。朝廷由此将他拘捕入狱。富平侯张勃因荐人失察而受到皇帝的斥责,并被削减食邑200户。待他死后,由此被赐予荐人失误的“谬侯”。

通过这则故事,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在选拔官吏时,注意到德才兼备且二者不可偏废的关系,对荐贤任能时出现的失察、失职、失误行为,不仅在政治上要提出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而且在经济待遇上也要给予处罚。由此联想到今天我国有些地方,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时,确实存在有几任领导“带病提拔”、“前腐后继”等反常现象,不免让人们产生了疑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的事 ?我认为,问题之所以存在,是与我们缺少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直接相关的。对于一种公共权力,如果行使权力的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失职失误的责任,那么,这种权力的运用就最容易发生“越界”行为。干部的考察、任用权力的使用也是这样。任用了好人得不到奖赏,任用了坏人得不到惩罚,这种制度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如果没有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这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古人在用人失察问题处理方法上给后人留下了不少宝贵财富,我们要大胆地借鉴。

可喜的是,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了监督的职责、制度,其中包括对干部选用的监督。贺国强同志在与中央党校第19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座谈时指出:“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只要党中央下决心从完善民主制度上入手,建立和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用人失察失误的消极乃至腐败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遏止和解决。 (作者周文福系河南省西峡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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