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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的后政治民主模式及其实践 侯才  
 

马克思的民主模式被戴维·赫尔德列为古典民主模式中的一种类型,即所谓“政治终结”社会中的民主模式。这一称谓本身已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出,这种民主模式其实并不是“古典的”,甚至也不是现代的,而是未来的。为了更为准确、鲜明地表达马克思关于理想社会中的民主模式的实质和时代性,不妨称其为“后政治民主”。在本文中,将从这一理解对马克思的民主模式进行考察。这种理解的关键,是“后政治”这一视角。在我看来,正是马克思民主模式的“后政治”语境,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两个方面都被忽视、误读和扭曲了。

作为国体和政体的民主

民主作为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作为国体出现的,可谓一种“国体民主”。也就是说,就其针对性或对象而言,是指向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也是遵循“民主”(Demokratie)一词在德文中的原意,即“人民当权”(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专门说明这一用法)。在这里,人民作为历史的主体,具体化为权力的主体,即实现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性。这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著名论断中,体现得十分清楚:“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至迟在1843年,马克思就提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这一问题。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6页)在马克思看来,所谓君主制与民主制(真正的民主制)的区别也就在于,君主制的主体是国家,而民主制的主体则是人民:“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基于这种理解,马克思批评黑格尔“不是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而是“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的做法,明确提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后来,无论是在总结欧洲革命还是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实践经验时,马克思都坚持和发挥了这一点。例如,他把巴黎公社视为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认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从而使“人民群众获得政治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95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明确提出了民主即“人民自主权”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总括而论,国体民主在马克思那里是全体人民自主,因此,可以称其为直接民主和完全民主。它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和扬弃物而出现的。这种民主的实现固然意味着原来意义上的民主的彻底消亡,——像恩格斯和列宁后来所阐释和发挥的那样;但同时也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民主即作为习惯的民主的开始。

国体民主的表现形式是政体民主。但是,在马克思那里,这里所说的政体实际上并不是我们今天说的政治体制,而是行政体制或管理体制,它由于失去政治性质而仅具有管理性质和事务性质。因此,马克思眼中的政体民主实质上是行政民主、管理民主或事务民主。这可以从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和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批判看出。这种政体民主的特征是:一、因为不可能所有社会成员都同时参加社会管理,仍存在有关公共事务管理的一切分工和由分工产生的各种职能,只不过从事这些分工及其职能的人员是可以轮换的;二、但是,这种职能由于失去政治性质而不再是政治职能,只是事务职能。而“当这些职能不再是政治职能的时候,(1)政府职能便不再存在了;(2)一般职能的分配便具有了事务性质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统治;(3)选举将完全丧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谈到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认为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意味着,过渡时期的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而只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的前阶和准备。

在国体、政体民主这种本体论意义上的民主的基础上,才牵涉到认识论意义上的“民主原则”。但马克思对此谈得非常之少,显然它不是马克思关注的重点。

马克思后政治民主模式的前提

马克思民主模式的这种后政治、后资本主义、后全球化的语境,无论在理论研究还在社会实践中都被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摒除了。事实表明,对马克思民主模式的误解往往是由于将该模式与其所赖以建立的现实前提相分离而移置到现实社会中造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后政治民主模式的现实前提。不澄清这种现实的前提和条件,我们就进入不了马克思有关民主论述的语境。这些前提说到底就是马克思眼中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赖以建立的前提:一、阶级和阶级统治消失了,从而迄今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不存在了,换言之,社会管理机构已失去了其政治性质;二、商品、货币、市场和交换消失了,商品经济被产品经济所取代;三、实现了人的“自由个性”,即每个人都获得了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四、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高度融合和统一,以至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定不仅具有个人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切人”即全体社会成员的性质。五、历史变成了世界历史,因此,这种民主不是一种地域性或民族性的存在,而是一种世界历史性的存在,即全球化民主。总之,如同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是一种后资本主义社会乃至后全球化社会,马克思的设想的民主模式亦是后资本主义社会乃至后全球化社会的民主模式。这样,与其说马克思的民主模式为人们规划了一幅民主制度的理想蓝图;毋宁说,它为人们悬设了一个民主追求的根本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定向。

正是马克思民主模式的这种后政治、后资本主义、后全球化的语境,无论在理论研究还在社会实践中都被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摒除了。事实表明,对马克思民主模式的误解往往是由于将该模式与其所赖以建立的现实前提相分离而移置到现实社会中造成的。

还在马克思在世时,马克思的民主模式就遭到了巴枯宁等人的曲解。巴枯宁认为,主张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就假定了国家。而假定了国家,就假定了一种羁绊,假定了专制和奴役的产生,假定了有统治者和奴隶。而实际上,马克思后政治民主模式的前提就是阶级、阶级统治的消失,迄今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已不复存在。所谓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只不过是阶级、阶级统治和国家消亡的开始,是实现完全民主的必要准备。而在阶级和国家消亡的条件下,所谓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统治”,不过是他们自己统治自己,而既然是自己统治自己,也就无所谓“统治”了。巴枯宁还认为,既然马克思所讲的人民统治形式上只能是人民通过选举出来的为数不多的代表来实行统治,那么,这些少数人将代表的,势必不再是人民而是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统治人民的“野心”,谁怀疑这一点,谁就完全不了解人的本性。而实际上,马克思后政治民主模式的前提之一就是人性的充分实现,即每个人的个性都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不用待言,在此前提下,根本不用担心为数不多的代表不去代表人民而只会去代表他们自己,当然更不会存在这些代表抱有“统治人民”的“野心”的问题。

在当代,包括自由民主主义者和新左派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的后政治民主模式也提出了一些质疑。我们看到,这些质疑与马克思在世时就遭遇到的巴枯宁等人的诘问是类似的。例如,关于政治终结后的政治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会发生权力的腐化,以及马克思的民主模式在何种程度上具有普适性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细究起来,这些问题的提法的共同之处,都是忽略了马克思民主模式赖以建立的现实前提,自觉不自觉地将该模式照搬到当代社会,犯了“时序错误”。

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也存在一种类似的历史意义上的时序错位,即未能充分意识到马克思的民主模式是后政治民主或后资本主义民主的模式,而将其简单照搬到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来。按其发展阶段来说,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或资本主义尚未获得充分发展的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与其相适应的民主形态,至多只能是前现代意义的民主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混合体。它固然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是带有政治烙印的,按其性质来说是政治性的,而非“后政治”的。所以,它是半政治民主,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后政治”民主。但是,在实践中它却恰恰往往被混同于马克思的后政治民主构想了。

照搬马克思后政治民主模式的表现和后果

照搬马克思后政治民主模式的表现和后果是:一、以为确立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就自然而然实现了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当家作主”。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这种“人民当权”仍是间接的,是通过国家政权和执政党的中介、通过执政阶层少数人的中介实现的。由于把在经济落后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等同于人民直接当家作主的实现甚至完全实现,就遮蔽了民主建设的艰巨任务,忽视了民主体制、机制的建设,延误了民主进程的推进,并导致专制在民主名义下的遗存和肆虐。二、盲目以为这种在经济落后国家基础上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在发展阶段上是高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是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更高阶段上的民主,而否认它们是同一空间和同一时代条件下并存的民主的两种不同形态或类型。这样,就排除了吸取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中的合理因素以及在民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果的可能性,导致政治上的闭关自守和自我封闭。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四、把“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等同起来。其实,民主集中制虽然与民主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等同至少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主。首先,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正如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任务〉一文的初稿》中所界定的,它是“真正民主意义上的集中制”。或如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所说明的,它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次,民主在这里仅表现为手段,即集中的基础和前提,而非目的。再次,民主集中制作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的体现,意味着这种民主就其实质而言依然是一种由上与下的间接民主,即“让民做主”和“为民做主”,而非直接意义上的“人民自主”。应该看到,民主集中制被作为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以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说到底,是与经济的相对发展不充分和分散而产生的集权要求相适应的。它的合理性在于斯,局限性也在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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