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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侵犯了村民自治权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村民自治“附属行政化”的倾向,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一些乡镇政府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在全国各地刮起了“公开选拔村干部”之风。有的由乡镇党政部门组织,有的甚至由区县党政部门组织,无一例外地要求“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严把报名资格关”,无一例外地“面向村内外公开选拔村干部”。而且这种做法在全国各地大有长期化、制度化的趋势。可是,这种做法,侵犯了农村公民的自治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已经有很多年头了,而其中这样一些基本规定早已成为一种法律常识: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村庄实行自治,自治组织由村民有政治权利者组成,其负责人由村民内部选举产生,而且仅由村民担任。国家政权止于乡镇,不存在“村级”政权之说,更没有什么“村干部”。另外,如果说村级党组织属于所谓的村干部的话,那么根据党章规定,村党支部负责人也应当在党员村民中产生,由支部大会选举通过。

因此,“公开选拔村干部”的做法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检察日报 》2004年4 月7 日 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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