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社会综合
 
  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汇报”思想  
 

3月1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天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称:从现在开始,天津将对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罪犯,令其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是在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近年来,“社区矫正”在我国也被试点使用,但“社区矫正”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还一直在探索中。我以为,天津市的“社区矫正”方式中,要被“矫正人员”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值得商榷。

思想是每个公民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在主权国家内是不能被剥夺的;哪怕他是一个罪犯,其思想也是不能被剥夺的——思想不获罪贯穿于所有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中。由于思想的自由性、创造性,更由于思想的隐蔽性,使得思想本身总是独特的、相异的。所以,不仅一个人的思想不应该受到控制,同时其思想也不应该被他人窥视。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思想不应被迫表达出来。按照这个逻辑,一个人的思想汇报,只能由个人主动、自愿地公布给某个组织或团体,而不应是被动的。是否交“思想汇报”,从来都是一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一个处于“社会矫正”状态的人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观察他的行为方式,来决定其是否还对社会有危害性,而不应通过“思想汇报”的方式来窥探其心理,来决定其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另外,即便一个人对社会有危害性,他也不大可能将这种想法通过思想汇报的方式公布给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汇报并无实际作用。

既然思想是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有其隐蔽性,那么,仅凭“社区矫正”就让人汇报思想,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或许有关部门在对罪犯采用“社区矫正”时,希望通过掌握其思想动态而进行道德教化,但是,社会的管理应该在法制框架内进行,而不应如此直接地干涉公民权利。如果从思想汇报上看到“饱暖”,就肯定人家要思“淫欲”,就断定人家思想有问题,这样的思维恐怕仍是因“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而兴文字狱的逻辑延续。这种情况下,如果非让社区对“思想汇报”的每段文字都要来一番文字背后的思想拷问,也无法保证审查人员不会滥用权力。远的不说,“文革”时期那种“莫须有”式的思想“挖掘”,那种处处陷阱、人人自危的生存状态,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那个时代离我们并不遥远。 一种权力,如果能够直接干预公民的思想,应该说它就是对个人最后一道防线的侵犯。这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一个人,哪怕他是罪犯,除非出于自愿,否则,也不应该被强迫向任何人包括社会“汇报”其思想。

(《中国青年报》2004年 3月17日 李坚)


 
   
打印本页
Email This Page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学习时报社  电子邮件: xxsb@263.net  电话: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