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社会综合
 
  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与效率(一)  
 

编者按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借鉴国际经验。本文作者何家成同志是国务院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不仅多年来致力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而且对发达国家成功企业的公司治理也有着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与效率的国际比较,探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有效性,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具有指导意义。全文近三万字,本报分三期连载,敬请读者注意。

——公司治理案例的国际比较

□何家成

我国的企业,不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都应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应是中国国情与某个国家、某个行业、某个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个性相结合,而应是与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成功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趋势性的结合。因为这种共同性、趋势性,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权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迟或早会产生重大的、本质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与效率的国际比较,来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有效性。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实际,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步伐。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项重大举措。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中央的要求。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1] 2004年3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时,明确要求“推行股份制改造,核心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国企的实际。1990-2001年,我国新建企业的90%是股份制的。到2002年,国企的87.3%已完成公司化改革;上市公司已达1224家(到2003年底为1287家)。其他仍是按《企业法》注册的。但到2003年底,189家中央企业中,国有独资的180家,按《公司法》注册的不到10%。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2002年美国出版的《投资中国》一书认为:“在中国投资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太差。”[2]

第三,国际的潮流。2001年以来,美国先后爆发了“安然”、“世通”、"太科"丑闻。2002年7月开始实施《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后,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世界著名的麦肯锡公司2001年在亚洲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情况下,投资人愿意为“治理良好”的亚洲企业多付20-27%的溢价(premium)[3]。2002年,他们在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的情况下,投资人愿为“治理良好”的美国企业多付14%的溢价[4]。

另据美国标准普尔公司2001年的一项调查,结论是“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5]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6]。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被称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corporate governance)。十六大报告英文版用的就是“corporate governance” [7]。 在理论上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成公司治理,在实践中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才能真正提高治理效率。国内一些专家认为,我国有关公司治理研究与实践的一个误区,就是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使人们只注重治理结构、而不注重治理机制问题,造成了国企改制的“翻牌化”,新三会的“空洞化” [8]。所以,本文后面用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概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同看法。最狭义的概念界定,只局限在董事会的体制安排上;广义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比如,在加拿大,《2002年政府向国会有关国企的报告》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治理方法、董事会的评价及更换、董事教育、董事薪酬、利益冲突、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关系、对首席执行官(CEO)经营业绩的考评、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公共政策的目标、风险确认与管理,以及CEO的继任计划等[9]。

2001年在中国召开的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日本学者平田光弘先生提出,在公司治理的研究方面,当务之急是各国学者要对公司治理的关键词进行国际比较,以便取得共识[10]。2003年10月27日,美国《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特别报道,主要是采访美国企业界、理论界和政界的一些要人,探讨公司治理。这篇报道的第一句话是:“在过去两年,很难找到一个词能像公司治理那样,既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又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引起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的概念不清,比如,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11]”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corporate management)是不同的。通俗地讲,如果说企业管理主要是指经营班子对一般员工的管理,那么公司治理则指股东、出资人、所有者(委托人)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代理人)的管理,按照代理理论,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治理更接近于我国国企领导班子建设的概念,只不过公司治理强调的是经济逻辑、法律逻辑,而领导班子建设强调的是政治逻辑。可以讲,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没有好的公司治理,很难有好的企业管理。

一般地讲,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另一个是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比如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

图1: 公司治理示意图

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治理机构设置等。解决一股独大、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属于治理结构的问题。我国在国企中建立的党组织、职代会等,也属于治理结构问题。治理机制,有企业外部的,最典型的是资本市场的监管,也有企业内部的,最重要的是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2003年,国资委已在6家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并推动中央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改革试点。这些要解决的都属于治理机制问题。从这种概念来看,仅仅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在解决一股独大上下功夫,很难达到提高治理效率的目标。

3、国企的公司治理

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我国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有一样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相同的是经营班子经营的资产都是别人的。不同的是国企的代理人问题和委托人问题更加严重。

第一,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在代理人问题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在于人工安排监督和激励,而在于他们安排得高效,我们安排得低效。国企无论是否改制,都存在代理人问题,但改制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正因如此,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国企股份制改革的步伐。对股份制组织形式带来的巨大积极作用,马克思曾给予充分肯定。当然,马克思和亚当.斯密也以十分相同的理由指出了股份制存在的问题。斯密说:“对经营者,作为其他人的资产而不是自己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尽心尽力地经营别人的钱。[12]” 这就需要设计安排一种结构、机制,尽可能使经营者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经营别人的钱。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寻找出了一套办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我国国企经营者经营的也是别人的钱,因此,也需要设计安排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才能切实解决代理人问题。但目前,传统的国企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改制后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也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治理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

图2: 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在代理人问题上的差别

第二,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在委托人问题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在于他们的股东或是个人投资者,或是机构投资者,因此,对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或是天然形成的,或是人工安排得比较高效。而在我们的国企,委托人是目标多元的政府部门或特设机构,对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需要人工安排,以往安排得效率低下。

对一个企业的资本金来讲,如果是委托人自己的,并不需要对委托人进行监督、激励,因为盈亏都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如果不是委托人自己的,就存在对委托人进行监督、激励的问题。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主要是私人和机构投资者,而且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大。比如,1997年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机构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达60%,1998年在英国普通股中,这一比例也达到60%[13]。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往往主要不是投资机构管理者自己的,因此也存在对委托人的监督、激励问题。但机构投资者通常是一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在体制上容易通过把委托人的个人利益与所委托资产的盈亏紧密挂钩,来解决委托人的问题。

国企的资产也不是委托人自己的,对委托人存在监督、激励问题。从理论上讲,建立国资监管机构,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委托人问题,最难解决的也是委托人问题。对此,世界银行专家认为,我国国资监管机构,不仅要解决“五龙治水”问题,也要解决按“商业化”、“专业化”和“透明化”运作模式来运行的问题[14]。

前一个问题属于国资监管体制要努力实践十六大提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后一个问题属于要实践十六大提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统一的原则。要解决国企委托人的问题,正像国务院国资委领导所说,“三结合”是前提,“三统一”是核心。在这方面,国资委的建立已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当然,国资监管机构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真正不同于以往政府主管部门,不当“婆婆”加“老板”,仍是当前提高国企治理效率一个重大的问题。新加坡的一些做法,值得研究借鉴。2004年2月13日,新加坡淡马锡(Temasek)CEO Ho Ching女士,在庆祝淡马锡成立30周年会上,首次向社会披露:30年来,淡马锡的经营业绩是,净资产收益率年平均超过18%,给国家股东的年分红平均超过6.7%。她介绍说,淡马锡能够成功,最重要的经验是,政府不干预淡马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淡马锡也不参与下属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15]。

4、国企的“一股独大”

在许多国家,不论国企还是私企,上市还是非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的。2002年英国出版的《欧洲的公司控制》一书[16],介绍了由“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组织的对奥、意、比、法、德、荷、西、瑞典、英、美等10国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主要理论观点如下:

图3: 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在委托人问题上的差别

第一, Berle等人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Franks等人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很少上市,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这与美、英的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差别。Mayer还通过对德、日企业的研究后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La Porta的理论。1999年,通过对27个国家、每个国家选20个最大企业的研究,他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出现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欧洲大陆企业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问题,也仍然存在。

表1 10国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表 单位:%

★ 表示只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综合上述研究,并结合我国国企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股份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是股权分散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二是股权集中情况下,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三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不少国企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股权结构,可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或者加强对国企出资人代表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强化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也可以使他们更好地代表大股东的利益。

二、同一行业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

1、基本概况

在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的今天,完善我国企业包括国企的公司治理,需要从国情出发,也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从方法上讲,了解、借鉴某个企业、某个国家公司治理的做法,这有一定意义[17]。但了解、借鉴多个国家公司治理中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意义更大。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共同性、趋势性,往往是全球投资人成熟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下面选择同一行业10家企业进行国际比较,目的在于探讨公司治理的共同性、趋势性。

这10家企业,分属10个国家,同属信息与通信业(ICT),分别是芬兰诺基亚、美国微软、德国西门子、日本索尼、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18]。从行业看,选择信息与通信业,是因为这个行业的公司治理变革相对较快,信息披露也相对充分。从国别看,选择不同国家的企业,便于比较了解各国公司治理中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从规模看,除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外,其他8家都是世界500强企业。2002年,销售额平均为328亿美元。从效益上看,2002年,有6家盈利,平均为32亿美元。有4家亏损:意大利电信、法国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

2、治理结构问题

(1)股权结构、股权性质

一个企业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事关治理效率。所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从一个企业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大小,可以将企业分为两类:一是股权分散型,一是股权集中型。按美国的有关规定,股权分散型企业,指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而股权集中型企业,指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按这种标准划分,2002年初,诺基亚、西门子、英国移动属股权分散型,其他7家属股权集中型,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法国电信是55.4%、意大利电信55%、澳大利亚电信50.1%、韩国电信40.1%、索尼28.2%、微软11.6%、北电网络9.1%。从股权性质看,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的最大股东,是国家。

(2)治理机构设置

一个企业治理机构的设置事关治理效率。这10家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可以分为主流型和非主流型两种。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而且股东大会领导董事会,董事会领导经营班子。这10家企业中,诺基亚、英国移动、澳大利亚电信、微软、北电网络、西门子和法国电信等 7 家企业,属于这种类型。非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而且股东大会领导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领导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10家企业中,只有索尼、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等 3 家企业,属于这种类型。把西门子、法国电信等列入主流型,而把索尼等列入非主流型,理由有三个。

一是西门子的监事会。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是“股东大会-Aufsichtsrat-经营班子”。Aufsichtsrat在德语中字面意思是监事会,但从职权上看,相当于美国或中国的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因此,西门子在美国上市时就将Aufsichtsrat 译成英文的董事会。也就是说,从本质上看,西门子的治理机构设置属主流型。

当然,治理机构设置相同,并不等于治理效率相同。2002年德国出版的《德国公司治理》一书认为,1970—1995年,德国劳动生产率增长比美国低20%,除了德国产品市场缺乏竞争外,重要原因是治理机制较弱[19]。2003年,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中,德国公司35家,销售额平均为347亿美元,总体亏损35亿美元;美国192家,销售额平均为283亿,总体盈利565亿美元[20]。

二是法国电信的政府特派员。法国电信治理机构设置属于主流型。但作为一个国有控股企业,还存在广泛的国家监督,包括审计法院、国会财经监督委员会、政府特派员(government commissioner)等[21]。审计法院负责查账,国会财经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国企实施经济目标的情况,政府特派员负责检查国企实施社会目标的情况。

法国的政府特派员与我国曾实行的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是不同的。我国的稽察特派员,不仅要负责检查国企实施社会目标的情况,还要查账、检查国企实现经济目标的情况。法国国企存在多头监督,但效果并不理想,这种现象在许多国家的国企都存在,比如,意大利国企也设有国家检查员。对国企监督的多样性,或我们常讲的所谓“多管齐下”,并不必然带来监督的有效性。

三是索尼的法定审计人会(statutory board of auditors)。法定审计人会也被我国许多学者译成监事会。这10家企业中,索尼、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的治理机构,除了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外,还设有监事会,而且这3家监事会职权也基本相同。

90年代后期,日本监事会协会认为,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1998年颁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提出新的治理机构设置类型,不再同时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并靠监事会进行监督,而是取消监事会,通过强化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董事会来进行监督[22]。2002年,日本颁布新《日本商法》,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或者继续保留监事会、或者取消监事会,改为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

公司治理是个动态的概念。80年代日本经济的神话,反映了日本的公司治理,在当时是适应日本经济及全球经济总体情况的。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并走入长期衰退,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的公司治理已不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正像日本三菱公司的CEO B.Makihara所说,这次日本经济出现的问题,根子在于“公司治理衰退”[23]。2003年《财富》世界500强中,日本88家,销售额平均为281亿美元,总体亏损28亿美元。而1995年有141家日本公司[24]。

由此看来,这10家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多数采取的是主流型,即不设监事会。另一方面,非主流型的企业也在转型。比如,2002年索尼决定取消监事会。2003年韩国电信也决定取消监事会。 (一)

注释:

[1] 温家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党建出版社, 2003年。

[2] W.Gamble:《Investing in China》,美国QUORUM出版社,2002年。

[3] 哈佛商业评论丛书:《公司治理比较》,台湾天下文化书坊,2002年。

[4] 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

[5] 哈佛商业评论丛书:《公司治理比较》,台湾天下文化书坊,2002年。

[6] P.Stiles等:《Boards at W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年。

[7] 《中共十六大文件汇编(英文版)》,中国外文出版社,2002年。

[8] 李维安:《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前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9] 加拿大政府网:《2002 Annual Report Parliament-Crown Corporations 》

[10] 平田光弘:《日本公司治理改革的现状与今后的方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11] 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

[12] R.Monks等:《公司治理》,美国Blackwell出版社,2001年。

[13] R.Monks等:《公司治理》,美国Blackwell出版社,2001年。

[14] 季晓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

[15] Ho Ching:在新加坡政策研究院的演讲,《The Straits Times》,2004年2月13日。

[16] F.Barca等:《The Control of Corporate Europe 》,英国OXFORD出版社,2002年。

[17] 某个企业、某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的个性,往往与他们各自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存在差异有关,也与他们各自的发展历史、竞争环境、战略目标存在差异有关。

[18] 这10家企业的有关数据主要来自他们的公司网站。这10家企业都在美国上市。按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要求,这10家企业必须提供"年度报告"和"代理权报告"(其中美国、加拿大公司提供“form 10-K报告”、其他国家公司提供“form 20-F报告”) 。这两种报告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除财务、统计数据外,主要是有关公司治理而不是企业管理方面的。所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股权结构、最大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设置及其权力安排;经营班子及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以及董事长与CEO的交叉任职;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性、权力、薪酬、持股情况;审计委员会、独立审计人、内部控制,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情况;执行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安排。

[19] J.Koke:《Corporate Governance in Germany》, 德国PV出版,2002年。

[20] 《Fortune》,2003年7月28日。

[21] 在意大利国企中,也有国家特派员或检查员(state inspector)。

[22] 鲁桐:《公司治理改革:我国与世界》,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李维安:《我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

[23] R.Monks等:《公司治理》,美国Blackwell出版社,2001年。

[24] 《Fortune》,2003年7月28日。


 
   
Print This Page
Email This Page
相关文章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人民网学习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