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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个体权利的政府侵犯  
 

李跃新、李晔在《河南社会科学》上撰文说:个体权利是人类权利的惟一实存形式,一旦个体权利成了社会的权利,社会也就构成了权利的实在形式,这时人的个体权利就可能成为一种虚假的形式而遭受侵犯,侵犯人类个体权利的行为一可能来自个人,二可能来自政府,前者容易识别和纠正,后者则往往因少数人借“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利”之名行侵犯个体权利之实而极具隐蔽性,有时可能置受害者于被动和无奈之地。

文章说,政府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是个集合的公共机构,其中每个机构又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在操作,使政府这种抽象的形态运转的,表面上看是机构,深层次地看,则是人。因而,政府对人类权利的侵犯,从根本上讲即是操纵政府某些行政机构特定的人——少数政府官员对人类权利的侵犯。

政府中少数人以“国家”的名义侵犯个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往往是以一种观念的普遍确立为先导、为基础、为理论依据的,那就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是以国家为存在的绝对主体,即以国家为起点并以国家为目的的理念,在这种理念支配下,所有的个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实际的生存权利都有可能被抽象为绝对和惟一实在的“国家主体”和“国家利益”。

法学家把社会的全部权力分为私权和公权,私权就是公民固有的那些自然权利,而公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私权维护的是个体利益,公权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从本质上说,公权也是私权,是一部分私权的集合。重要的是要寻找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点。既要防止私权泛滥无度,造成社会混乱无序,更要控制公权的膨胀,以免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侵犯。

国家权力由其本性决定了一方面是个人权利的最有力保护者,同时又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法治的要义就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要按法律设定的既定途径运行。

公民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其个体权利最易受到行政执法的侵犯,因而现代法把保障公民权利看成是法的基本精神所在,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涵义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损害之后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要完全或基本消除个体权利的政府侵犯,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一方面要进一步弘扬民主与自由。因为制度化了的民主是防止公民权益被侵犯的根本途径,而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则是在一定社会秩序中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张扬。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制,尤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限制政府的权力(实现有限政府),规范政府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对政府的法律监督,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的素质。总之只有进一步实现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政府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犯才能真正得到防范与制止,公民的个体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7月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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