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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有限战争理论的基本点  
 

□马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五十、六十年代,有关有限战争的文献大量出现,并逐渐成为美国战争理论之一,并指导着美军的战争实践。

1970年代,美国在越南战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展有限战争理论。1973年,美国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约翰·柯林斯出版《大战略》一书,对有限战争的定义、限制战争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全面论述了有限战争理论。1980年代后,美国又以研究低强度战争为重点,深入研究与丰富有限战争理论,使这一理论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战后,美国重新提出有限战争理论是基于以下两个目的:一是如何避免局部常规战争升级为两个超级大国的全面核战争;二是如何遏制共产主义的“扩张”。而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克劳塞维茨的“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的论断之上。既然战争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政策工具,那么导致双方同归于尽的政策就是无法想象的,核时代的战争必须是有限的,至少在核大国已经卷入或者可能卷入的情况下必须如此。于是,西方理论界把1945年以来的所有不使用核武器的战争,称为“有限战争”。

在内容上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点。

目标限制

为防止战争升级为全面战争或核战争,有限战争理论强调,“目标是国家政策的基础,它必须得到国民意志和国家资源的支持。只有当目标有限时,战争本身才能有限。而对目标的限制必须是有意限定的”。所以,参战国的战争目标应有意识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要想限定目标,必须坚持“政治第一原则”,因为军队不过是国家推行外交政策一个“可供选择的工具之一”,一个国家的繁荣和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现外交目标时运用武装力量或以运用武装力量相威胁的能力。这就要求武装力量必须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武装力量的运用不应该是为运用而运用,战争也不应该是为战争而战争,而只能是一种手段,“用来达到支持国家外交政策的‘更高级’的政治目标”。有限战争理论认为,目标限制是有限战争最本质的要求。其规定,不把彻底击败对手或让对手无条件投降作为战争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场无限战争,因为其谋求的是无限目标,即纳粹德国与日本的无条件投降;而越南战争是一场有限战争,因为美国谋求的是“击退北越的侵略,提高南越的生存能力”。目标不同,结果也就不同——有限目标意味着愿意通过谈判达成和平。为此,有限战争理论强调,即便军事上有达成让对手无条件投降的能力,也必须“牺牲军事胜利”,以换取战争的政治解决。而要达到政治解决的目的,必须使失利的一方接受有限的失败。即使是出现“胜利者妥协”的情况,也必须这样做。因为,如果失利一方面对着的是彻底被击败或者被要求无条件投降,他们很容易选择放弃限制战争的政策,而导致战争升级。

因此,有限战争理论要求,“在过去的战争中,政府首脑只是给军事指挥官下达要达成的军事目标,并让他去完成。而现在的有限战争中,政府首脑必须慎重地审定军事目标,以防有限战争升级为全面战争;同时,必须将政治目标明确地铭记在心,使军事指挥官成为在决策上无实权的具体执行者”。美国在朝鲜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等战争中,都对目标做过明确的限定,并且能够把让步与要求相结合,给对手考虑政治解决的一定空间,适时结束了战争。

手段限制

有限战争理论提出者之一伯纳德·布罗迪认为,战争目标与冲突的激烈程度有直接关系,限制激烈程度(即制止进行战争的手段)对于制止无节制的和失去控制的战争升级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有限战争理论认为,要想真正做到目标的有限性,必须对手段的使用进行限制。这种手段的限制必须满足以下两点;一是有意设定,而不是因为缺少手段才这样做;二是限制幅度必须很大,少量的限制不足以使战争成为有限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尽管交战双方都没有大规模地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化学与生物武器,但仍不能算做是一场有限战争,因为交战双方都投入了全部的资源与兵力。

有限战争理论指出,手段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与经济层面上的。如果一个国家在战时把所在政治和经济努力都用于进行或赢得战争这一单一目标,就谈不上手段的限制。只有当国家能够维持其正常的政治与经济活动,才会出现手段的限制。美国在越南战争中,虽然投入的兵力较大,但是其国内的政治与经济生活并没有完全关注这场战争,所以,美军在越南战争中手段才有所限制。

二是军事与技术层面上的。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最大。柯林斯在《大战略》的第六章中,详细介绍了在军事与技术方面手段限制的各种观点。就目前来看,美国有限战争理论只能把“避免用核武器对城市实施大规模战略轰炸” 和“不与核大国进行核交锋”,作为有限战争军事与技术层面上的手段限制的底线。

有限战争理论强调,手段限制必须以实现政治目标限制为目的,而不能单纯为了限制冲突激烈程度而限制,否则,“武装部队的运用原则就整个地失去了意义”,战争就是盲目的。有限战争关于战争手段的限制,与美军传统的军事思想有很大矛盾。美国传统的军事思想一直十分重视集中兵力、机动火力打击作战。为此,有限战争对武装部队的战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要求指挥控制更加灵活有力;要求武器装备更加先进;要求军队作战能力更强等等。其目的就是:仗打了,打击的目标更加准确,激烈的程度足以瘫痪对手的抵抗意志,付出的时间或代价更小了。

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投入的高技术兵力兵器越大、军事打击得越准确,所花费的时间就越少,付出的代价就越小。

时间限制

在现代条件下,战争的激烈程度与毁伤程度极大。如果战争久拖不决,会使参战国遭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消耗,甚至导致战争扩大和升级,引起国际舆论的强烈反应。因此,有限战争理论认为,必须对战争持续时间加以严格限制。而这种限制只能由“主动挑起战争的一方”做出。

美军限制战争持续时间往往通过两种方式完成。一是在己方军力、经济力和补给能力允许的条件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对手来不及调动支援部队之前就达成战争目标。也就是说,应采取强有力的手段,运用高技术常规武器给对手造成一定的损伤,迫使对手屈服,进而结束战争。在第三次中东战争中(1967年6月5日), 以色列与阿拉伯的战争是限制战争持续时间的一个突出战例。根据美军战争理念建设武装部队的以色列人判断,如果战争时间拖久,阿拉伯人将得到原苏联提供的支援,对己作战十分不利。于是,以色列人首先向埃及军队发动一系列迅猛的空中打击,4天之内就占领了整个西奈半岛。随后,又在三天之内占领了戈兰高地。最后,在原苏联支援到达前,结束了这场战争。整个战争才用了6天的时间。美军在多米尼加,利比亚、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作战的时间都不长,而均达成了战争目标。

二是欲要取之,必先告之,即在采取战争行动之前,给对手留有一定的时间考虑不妥协让步可能带来的后果。美军认为,自己拥有着可以给对手造成一定损伤、并使对手因这种损伤而感到震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拥有的战争能力可能足以使对手不战就被迫妥协。所以,美军在海湾战争前,用了半年的时间,把自己的意愿告诉给萨达姆,让伊拉克退出科威特,否则就开打。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一再向南联盟发出信号,如果不接受《朗布依埃协议》,将对南斯拉夫动武。在阿富汗战争中,美国从9月11日到10月7日,用了26天的时间让塔利班政权考虑不交出拉登的后果。

为了使这个措施有效,美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方面,与对手保持直接或间接的不间断的信道联系,能够让对手及时了解自己的意图。比如,在阿富汗战争中,美国通过巴基斯坦与塔利班驻联合国的非正式代表进行联络。另一方面,是拥有足以使对手作出妥协反应的军事力量,也就是大兵压境。在海湾战争中,“沙漠风暴” 行动前,有“沙漠盾牌”,把大批兵力部署到了海湾地区;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军空袭前已在地中海地区部署了496架飞机和15艘船,其中包括航空母舰;在阿富汗战争中,美军在开战前,航空母舰就有3艘。

范围(区域)限制

战争总是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实施的,即便是像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全面战争,也不是到处都是战场。有限战争理论认为,限制战争区域的目的是制止战争的蔓延,以免使更多的国家被卷入战争。这是限制战争区域的出发点。有限战争理论要求,战争范围限制一是必须有意设定;二是必须限制幅度很大。 只有将战争区域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有效地避免战争把更多的国家卷入进去。参战国家越少,战争扩大或升级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在实践中,美军一般都有意识地把战争限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越南战争是美军有限战争理论的正式实践。美军也对战争区域作了限制。从地面上讲,禁止军队向北越发动军事行动,地面部队的行动必须限定在南越;从空中上讲,只轰炸北越,并且严禁轰炸中国。整个越南战争中,除1970年一次侵入了柬埔寨浅近纵深外,美军地面部队从未在南越以外使用过。

美军的有限战争理论也为其他一些国家所接受。如,英国在马岛战争中,就对战争区域进行了严格限定。撒切尔夫人要求伍德沃德将军只能在封锁圈内行使作战指挥权。封锁圈外的作战行动,必须报请最高统帅部批准。严禁轰炸阿根廷本土。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战争区域避免战争扩大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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