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君在《政法论坛》上撰文说,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一项由公权力主导的侦查措施,它具有潜在地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因此需从价值角度对侦查讯问设定一些程序性原则。
一、禁止先行讯问原则
首先,能避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名誉。第二,避免增加侦查的阻力。过早地惊动犯罪嫌疑人,反而增加侦查的困难。第三,侦查人员常以讯问后会引起犯罪嫌疑人逃跑为理由羁押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羁押的滥用,同时滋长侦查人员先羁押后再收集证据的不当侦查行为。第四,侦查人员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出辨别,势必会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线索展开侦查,从而带来因口供不实而造成的麻烦,或殃及无辜和侦查工作的徒劳,等等。因此禁止先行讯问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有关侦查讯问的最普遍原则之一。
二、禁止刑讯逼供原则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个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事例却屡禁不止,必须从制度上、侦查模式上予以遏止。
三、公开、秘密结合原则
我国传统的侦查讯问基本上都是在秘密的状态下实施,不仅不对公众公开,而且也不允许律师参与,修正后的刑诉法虽然在公开性上迈出了一大步,即允许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律师参与不彻底和受阻碍,充分反映了公密结合原则在我国侦查讯问中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允许律师在讯问时在场,进一步提高侦查讯问程序的公开性应当是我国侦查讯问的发展趋势。
四、法定讯问原则
为防止侦查讯问成为潜在地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危险,各国对侦查讯问程序均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要求对讯问的全程实施录音录像。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式将讯问结果固定下来,否则,所有的讯问结果都不能作为反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对侦查讯问的程序规定还欠完整和严密。如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不享有获得律师完全帮助的权利,等等。因此,为符合正当程序以及法定讯问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的程序内容极为必要。
五、 不轻信口供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建立完善的口供法则,立法除了应当明确规定违反自愿性和可靠性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之外,对单独用来定案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足以补强口供的自愿性和可靠性。
(《政法论坛》2003年11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