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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重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肖剑忠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理念及战略构想。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提出,表明我国政府对其作为依靠公共财政资源、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责任主体,已有明确的认定。但是,在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投入力度的条件下,如何确保政府的公共财政资源有效地服务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实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最大化和最优化,真正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则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实践,政府对农民的公共文化服务可以通俗地概括为政府养人免费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不养人但全部出资购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和政府不养人但对公共文化服务给予适当奖励等三种提供方式。

政府养人免费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即指政府通过自己举办的公共文化事业机构为农民提供全部的免费公共文化服务,乡镇文化馆、广播电视站即是其中的典型。应该指出,该方式对于持续性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常性的基本文化需求,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增强党在农村的凝聚力影响力等,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提供服务的过程,由于必须经过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一介体,因而其绩效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具体说,就是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人力资源要素,虽然蕴藏着能动性和创造性,但也可能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够健全,从而使他们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最终导致农民群众获益不大的结果。这正是某些地方虽然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大、公共文化设施齐全、公共文化资源充足,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效益较低、农民群众仍不满意的重要原因。

导致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工作人员能动性不强、创造性不大的制度缺陷主要有两方面,即公共文化事业单位的人才招聘制度不健全和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在2006年2月人事部颁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考制度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里,乡镇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普遍较低,通过各种不规范途径进入政府举办的农村公共文化机构的大有人在,从而导致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较低。尽管人事部新出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意见》填补了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制度建设的空白,但先前由于制度缺陷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将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至于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其建设状况则不容乐观,许多地方未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从而导致部分乡镇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妨碍了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最终实现。实际上,该方面制度的健全虽然涉及到诸多具体指标的科学设置,有一定的难度,但也可由易及难,逐步完善。

当前,最急需也最为简单有效的莫过于让农民群众参与对乡镇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并且其考核评价结果与乡镇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评优表彰、职称晋升乃至进退去留产生不同程度的关联。 政府不养人但全部出资购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指政府不亲自举办专门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但对于某些关涉到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全部出资购买。例如,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2131”工程以及许多地方政府组织的送戏下乡就是这种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的典型。相比较而言,这种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由于将生产环节外移,所涉环节和要素较少,因而总体成本较低,可控性也较强,但由于它一次性投入成本较大和需求面过广,因而也有持续性不强的缺陷,有如一种“喂食”式的服务,难以经常性地满足农民群众多方面的文化需求。这种农村公共文化提供方式欲提高其有效性,必须严格把好采购关、购买真正符合农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群众的满意状况。

在这方面,某些地方的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案。例如,浙江省宁波市的“万场电影千场戏剧进农村”活动,不仅各流动放映队和演出剧团以及它们的演出剧目必须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确认,而且还需与有演出指标的乡镇、村协商,由各乡镇、村自主选择影片和剧目,由此使得政府采购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较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政府不养人但对公共文化服务给予适当奖励,指政府不亲自举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但对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村委会、农村业余文化队伍、农民文化中心户等),则由政府通过奖励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补助,以激励他们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作出贡献。这种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方式既可以针对基础设施,如村文化活动室的建设,又可以针对某些文化活动,如农村的重大节庆文化活动,还可以针对某些组织和个人,如农村业余文化队伍、农村文化中心户。由于这种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同样省去了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环节,且是在农民群众获得公共文化服务之后才给予适当补助,因而其运行成本较低,可控性和有效性都较强,是一种较好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实际上,农民自治组织、农村业余文化队伍、农民文化中心户等社会主体为农民群众提供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往往更为适合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偏好,更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且其参与人数多,辐射面广,持续性强,更有利于经常、便利且低成本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各类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树立农村文明新风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因而必须加大对这种公共文化服务的奖励和扶持力度,更多地借助这种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来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建设。

总之,在政府承担起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责任、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力度的背景下,首先必须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确保各乡镇建有资源丰富、功能多样的综合文化站,并通过人才招聘和业绩考核评价等方面制度的完善,提高乡镇公共文化事业机构的服务绩效。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加大那些能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共文化服务的采购力度,以及加大对各类参与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主体的奖励和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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