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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石油储备制度 胡家源  
 

法国

法国是最早建立石油储备的国家。 1923年起,法政府要求石油运营商必须保持足够的石油储备。1925年1月10日,法议会通过法案,成立“国家液体燃料署”,管理石油储备。最初,其目的是满足军队燃料需求,后来演变成避免能源短缺冲击经济发展。

上世纪60年代,法国率先实行的石油储备政策逐渐被欧洲乃至世界其他国家仿效。1968年,欧共体开始实施石油储备政策。1974年成立的国际能源署也实施了能源储备政策。

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由国家、专门机构和石油生产经营者三家共同参与管理并承担费用。国家成立了 “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负责制定石油储备的各项具体政策,确定“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和销售计划。建立石油储备库和购买储备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绝对控制。“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特许经营机构,是行业委员会的服务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承担战略储备义务。几乎所有的石油生产和经营企业都是其股东,按照行业委员会的要求购入原油或成品油用作储备,其储备的数量约占法国全国石油战略储备的60%。

日本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油价暴涨,对日本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1975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在国会通过了《石油储备法》,通过立法正式开始建立石油储备制度,并于同年开始实施。根据当时的法律,日本所有从事进口石油及石油制品的商社和从事石油提炼、批发的企业必须储备90天所需的石油或石油制品。从事石油及其制品进口或经销的企业还必须定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石油及其制品的储备量等情况。

后来,日本决定实施以国家储备为主的石油储备战略,规定政府系统的“石油公团”必须承担起国家石油储备的责任。从1978年开始,“石油公团”正式承担国家石油储备及基地的建设任务。为了搞好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和运作,日本政府还吸收了具有建设储备设施和经营原油技术和经验的民间石油经销企业,合资设立了国家石油储备公司,专门从事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到1996年,日本相继建成10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主要设在九州地区,容量占全国的42%。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从民间租借了21个石油储备设施,共储备石油1700万千升。

美国

美国政府早在二战时期就有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构想,但直到70年代前期,阿拉伯国家以石油为武器对西方国家实施禁运,导致美国国内石油产品供应紧缺价格飞涨,使美国经济陷入长时期的严重衰退,美国前总统福特才于1975 年12月22日签署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决定建立战略石油储备。

美国政府从197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储备石油,当时决定的储备目标是 10亿桶,后来最终形成的储备能力为7 亿桶,全部集中在得克萨斯和路易斯安那两个州沿海地区的一些储备点。

美国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资金由全额财政拨付,1995年起开展商业化运作,储备设施向国内企业出租,还向国外用户提供储存服务,目前已经有了小额收入。

(2006年第4期《南风窗》胡家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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