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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战略的四要素 武夷山  
 

自从科技部2002年启动“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以来,全社会对专利的重视程度大大增强了。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对“专利战略”的认识比较简单化,将其等同于“促进专利申请”,于是出台了一些鼓励专利申请的经费资助措施。与过去对专利工作不闻不问相比,这当然是一个进步,不过还远远不够。

专利本身不是目的,利用专利来创造经济价值或削弱竞争对手才是根本的目的。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制定专利战略时,至少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开发原创性技术并获得相应专利。这是最有价值的专利。对于这类专利,只是拥有了还不够,还要思考如何将其转化为商品,实现其潜在的经济价值,例如通过专利转让。

其次,针对国外公司的原创技术专利,迅速申请外围技术专利,使国外公司的盈利空间缩小。日本公司在这方面很有经验。例如,欧美国家在日本专利局申请了一种新型自行车的技术方案,日本企业就赶紧申请自行车脚踏板、车把手等众多外围小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厂商只要想实施其新型自行车总体设计方案,就躲不开这些外围专利,只好与日本公司签订专利利用的交叉许可协议,也就是说,外国公司无偿使用日本企业拥有的外围小专利,日本企业也得以无偿利用外国公司拥有的涉及新型自行车关键技术的专利。这就做到了“以小制大”。

第三,通过技术披露,约束竞争对手的专利权利诉求的范围和力度。技术披露本身不属于专利行为,但这一做法应视为专利战略的一部分。技术披露是一种巧妙的手段。一般而言,发明者出于成本考虑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申请专利,就可以在业界认可的渠道披露自己的技术成果,建立其“先在技术”(Prior Art)的地位。一个公司若想围绕某项技术申请专利,就不会过早披露自己在该领域的技术进展。但是,如果觉察到竞争对手有可能在同一领域率先获得专利,则可以及时披露有关技术,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同时使得对方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诉求的范围缩小,力度减弱。例如,1992年,胶卷制造商阿格法公司在英国的《科研成果披露》(Research Disclosure)杂志上宣布了本公司在光刻印刷版方面的技术进展。到了1995,阿格法公司却申请了关于该技术的专利,在申请书中援引了自己1992年的技术披露内容。1997年,柯达公司在申请“直接写制光刻印刷版”专利时,也引用了《科研成果披露》上发表的这条消息。在美国,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未能适当地引用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在先技术,则可能遭遇不被批准的后果。因此,柯达公司引用竞争对手阿格法公司的技术成果是不奇怪的。阿格法公司在1992年就进行技术披露,很可能是为了遏制和威慑竞争对手。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要求发明者在申请专利时引用在先技术。这样,我国发明者去美国申请专利时会遭遇已经记录在案的很多在先专利的“阻击”,而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则如入无人之境。因此,郑重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考虑一下,今后是否也要求专利申请人引用在先技术,以适应知识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技术实力雄厚的公司也可以利用国际上认可的披露渠道——如《科研成果披露》——来进行适时的、必要的技术披露。

第四,仿制利用人家的专利技术。不要一说专利战略,就只想到自己申请专利。合理合法地利用别人的专利往往是技术赶超的捷径。著名的民营企业——北京时代集团在起步时,就是瞄准国外即将过期的专利,先行仿制其技术产品并进行二次开发,等到有关专利的保护期一到期,就迅速拿出自己基于仿制的产品,推向市场。后来,时代集团力量壮大后,也逐渐开始了自主研发。

我们还有很多企业未能认识到专利战略的重要性,或者尽管模糊地知道专利战略重要,但是不知道如何有针对性地制定自己的专利战略。各级政府或行业协会有必要组织和动员科技信息机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专利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就专利战略问题进行基本的启蒙培训,使更多的企业学会掌握这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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