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特别专题
 
  依法治国的几点认识 李钺锋  
 

□李钺锋

依法治国是国家文明和进步的象征,是民族兴旺发达的体现。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近二十年,在检察机关工作也有一段时间,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依法治国问题有一些新的理解和认识。

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人权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行动准则,即国家不能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智慧、看法和注意力来治理,而应依法治理。

坚持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必然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坚持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加快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近些年,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不完备,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不健全,法律结构不合理,有的重要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加快立法的同时,我们要树立开放意识,坚持批判地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当然,对待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理念,应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法治的要求,“吸取精华,剔除糟粕”,不能一字不改地照搬。

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口供至上”主义非常严重,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冤案,冤案的发生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给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阻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避免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事实、重调查,西方国家提出的“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有律师在场”等理念,应该引入我国司法制度并写入刑事诉讼法。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体制,核心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积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必须加快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诸多问题,去年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三项改革: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深化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中还有一些弊端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对此,我有三点看法和建议。

建议改革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以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

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较之过去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现阶段检察机关的经费、人员的任命由地方政府机关管理,行政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阻力,使得监督权的行使还没有完全到位,建议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经费由中央直接划拨,垂直管理的好处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行政的干预。

建议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接受监督的义务,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实效。

由于法律上缺失对于监督对象应当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因而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授权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监督对象应当接受监督,更没有规定如果监督对象拒绝接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的履行。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通过法律程序使得监督对象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具体化、更有操作性,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

建议加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院的监督职能,重点要坚持四个原则。

1、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使监所检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工作机制的建立,都应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2、有利于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适应,建议增加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3、有利于理顺领导体制。建议理顺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派出它的检察院及其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对于更好地开展监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发挥监所检察整体效能关系重大。4、有利于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我们的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要着眼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对应当由我们承担的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战略性的思考。

保障法院依法定程序审判

依照宪法规定,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据媒体报道,被列为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之一的“佘祥林杀妻案”,在案件还没有进入法院审理的时候,当地的政法委就已经给佘祥林定好了罪名和刑期,这是不合法的。法院和检察院一样,都存在着经费、人员的任命受地方牵制较大的问题。另外,法院内部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很多案件“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却不是最终的裁决者。因此,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建议行政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法院按程序进行正常的审判。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打印本页
好友推荐
发表观点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学习时报社 电子邮件: xxsb@263.net 电话: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