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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推进法院当庭判决 陈有西  
 

最高法院的《中国法院网》近日报道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部分案件做到当庭裁判。当庭裁判的案件高达70%。2003年以来,该院规定,如果案件在庭前规定的时间内调解不成,立案庭立即将案件转入各审判庭并排期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对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如果当庭再调解未果,法官就会宣布休庭,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内等候。然后,法官进入审判法庭内的合议室,立即对案件进行合议。经过充分评议,如果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决能够形成多数意见,且案件属于当庭裁判范围,合议庭可以不需要向庭长或院长请示汇报,当庭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该院院长王少南说,此举是把审判权真正还给合议庭。当庭裁判率的提高,标志着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趋势正得到扭转,法官的审判权得以真正回归。

这个源于一个中级法院的小做法,使我们看到了一个大希望。在以往定期宣判的审判模式下,一般要求法院十天内判决。但实际上,在这个时间内作出判决的极少。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法官要对案件进行评议,还需要分别向庭长、分管院长请示汇报,裁判文书也需要逐级审核签发,造成案件迟迟不决。越是复杂的各方关注的案件,越是这样。法院实行主审法官制、抓审限后,这个问题稍好一些,但期限内审后久拖不决的现象仍然存在,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容易产生猜疑。有的案件审了几年还未作出裁决,导致当事人感到“打官司难”。案件审理中的“行政化趋势”,就是指这种现象。

当庭判决的好处很多。

首先,可以改变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现象。如果没有听过审判,只听汇报就批示决定案件的结果,那么,背离事实真相和基本法律的现象就无法杜绝。

其次,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当庭判决,合议庭法官就必须高度集中精力投入庭审,充分听取各方律师的意见,及时归纳证据和事实,事先准备好法律依据,认真扎实地进行法庭发问和记录。

第三,可以真正落实错案追究制。过去法院的错案追究制落实不了,原因是在判决书上写名字的人并不是真正对案件作决定的人。要追究署名人他会拿出决定人的批示和记录意见,要处分真正的决定人他又可以说我根本没有参加这个案件的审理判决,错案纠正不了。当庭判决就会非常明确地把责任落实到主审法官和合议庭。

第四,可以真正落实审级监督制度。法院同行政机关的区别,是一级监督一级,不是一级领导一级。因此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的判决不得事先请示上级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审判合议庭依法合议表决进行判决。但实际上,我国法院大量存在内部请示。有当庭判决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现象,除非事先已经授意。

第五,可以杜绝大量的干扰和人情关系的影响。一个案件长久不判,原被告双方都会猜对方在搞关系,会千方百计打听法官同谁有关系可以通路子,双方的律师日子都会很难过,法官日子也会很难过。当庭判决则使得他们要搞关系也来不及。

第六,可以杜绝来自非法治的干扰。对法院的干扰不但来自于私权,更多的来自于公权范围。案件拖得越久,法院的压力越大。当庭判决使得还没有批示法院已经宣布了,找也没有用,干脆不再来干预。

第七,可以打消社会的猜疑。一个案件开庭后半年不判,法院再公平公正社会也不会相信。不是权力干预就是人情影响。而当庭判决,法院开庭是公开的,事实证据当庭认定,诉辩审三方同台亮相,法律适用当庭释明,判决理由当庭讲清,判决结果立即出来。没有暗箱操作,双方也不会怀疑对方同法官事先接触搞关系,法官的信誉度可以大大提高,办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都会加强。

第八,可以真正体现律师的水平和敬业精神。法院如果这样审案,一些“浆糊律师”就会没有饭吃。真正认真负责、敬业尽职、法律功底扎实的律师会迅速出名和成功,律师行业的风气会大大改进。

第九,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当庭判决,当事人和律师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节约大量的公关经费。百姓有句话,气死难告状,无钱莫涉讼。原因不是法院收了多少诉讼费,也不是律师收了多少律师费,而是中间环节、关系环节花了他们大量的冤枉钱。

第十,可以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性和司法公正。当庭判决,结果已经出来。当事双方再找这个法官已经没有用,因此判了事了。法官可以腾出精力办理好新的案件,可以有时间研究学问,可以有时间把精力放在正事上。用制度来保护法官,比培训、惩处的效果都要好,要科学得多。

当然,当庭判决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的要求更高,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敏捷的思维、高度的分析问题概括问题的能力、扎实的法律功底、敬业尽职的作风。对法院的基础设施保障的要求也更高,还要有一套助理法官、书记员的保障机制。特别是法院的领导要有民主和法治的意识。只要法院真正朝这个方向努力,树立法院权威的目标并不难实现。中国的优秀法官只有在这样审判机制下才能够真正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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