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特别专题
 
  法律上的少数群体概念 龚 瑜  
 

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人权问题。如果说人权第一个层面首先表现为个体化的权利,那么人权的第二个层面是集体性的权利。在所有集体性的权利中,少数群体的权利是最应该受关注的。那么什么样的群体才是少数群体,这是人权法必须解决的学理与实践问题。的确这一问题也为人权法所特别关注。到现在,可以认为,少数群体的定义问题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大问题。这也是我们认识少数群体权利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国际社会的两个基本定义

要具备什么样的要素才能成为少数群体。少数群体的定义并不统一,其中有两个定义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个是1930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它的咨询意见中对少数人群体下的定义。其基本内容是:少数人社群是指生活在一个国家或地方的人群,该社群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传统,依据这种种族、宗教、语言、传统的认同,该社群成员之间彼此团结,互相帮助,并主张保护他们的传统和宗教,确保他们种族或民族的传统和精神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子女。这个定义对国际社会认识少数人群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在三十年代,常设法院理解的少数人群体抓住了四个特征:种族、宗教、语言、传统。依照这一定义,少数人群体是指生活在一定国家或地区的人群,而不是指单个的人。随着迁移问题的发生,单个的人在某一地区出现,是否属于少数人群体,回答是明确的,不构成。

第二个定义是1971年,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作出的意见。基本内容是:一国人口中在数量上少于其余人口的群体,处于非主宰性地位,与该国其余人口不同,作为该国的国民,这种群体的成员拥有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并明示地或仅仅是默示地在保护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方面显现出一种团结的情感。这个定义和前面的定义有一些差异。这个定义强调了数量上的差异,强调了少数群体的社会地位。这里的定义,讲了三个基本特征:民族、宗教和语言,而没有把传统作为特征,仅作为表现。指出作为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四个方面显现出一种团结的情感。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它以前一个定义作为基础,进而提出了更为确切的见解。比如提出人口的少数性,社会地位的非主宰性。其他方面和前一个定义差异并不太大。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对少数人群体仍然没有确定的定义,其定义还在探讨和研究中。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曾经三次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人权定义的决议案,但是到目前都没有得到认可。少数人与少数人群体的概念不同,可以认为少数人群体里面的人是少数人,少数人某种固有化的整体状态是少数人群体。绝对不能说所有的少数人都构成少数人群体。比如说难民、灾民、移民、残疾人、特定疾病患者、罪犯。

二、少数群体的基本要素

以什么因素来确定,这是对少数群体进行界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应该讲有六大基本要素。

一是群体特性。这种群体是民族、语言和宗教方面的某种特色所确定下来的。这里就有一个怎么来认定这些特色的问题。如民族的认定。我们国家有56个民族,其中有些民族还可以划分成更小的民族。在我国台湾,一般都认为台湾的民族就是高山族,其实到了台湾会发现高山族可以细分为十来个民族。台中有个很有名的文化公园叫九族文化村,里面就有台湾若干民族的微缩景观,其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都在其中展示。对于少数民族来说,会非常认真来看待少数民族的特色。有的民族没有语言,有的民族有语言。有的有口头语言,没有文字语言,有的没有文字语言的民族就有可能借用其他民族的文字。并不是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很独特的宗教。确定宗教的特色同样是很困难的问题。是民族、语言和宗教三个方面构成了关于群体性的认定。

二是数量状况。一般都认为少数人群体在数量上倾于少数,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少数人群体。进一步的问题是,数量少到什么程度才是少数人群体。总体上可以说,人口总数少于其他人口,但细节问题还要研究。

三是社会地位。少数群体的非主宰地位的要素,是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70年代提出的:即他们应相对处于非主宰地位。在总体上可以这样描述:少数群体在社会上不占主流,居于非控制性地位。

四是身份归属。这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着分歧的地方。许多国家认为要保护的少数人群体中的人是本国公民,但是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并不要求保护的少数人群体一定是本国人。如果只保护本国公民,就会将相当一部分人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这样一来,就根本达不到人权保障的目标,所以应该淡化国籍的身份归属。

五是时间问题。时间问题是少数群体是否被承认的一个重要因素。譬如许多来自同一国家的移民至某国,所在国要不要考虑这些人是否成为了该国的少数人群体,这当然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不宜规定太长,否则对社会的少数群体的人权保护就会不足,国家的责任也会因此而被忽略或推卸。

六是主观意愿。少数人群体的界定必须得到成员的认同。只有其成员具有了这种自觉性,我们才可能认定这个被其成员所认同的群体是一个少数人群体。这本身也是对人权被保护者的尊重。


 
   
打印本页
好友推荐
发表观点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学习时报社 电子邮件: xxsb@263.net 电话: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