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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法审议更值得关注 傅达林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监督法草案,这是继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后,第三次对监督法草案进行审议。

与近来广受关注的反垄断法审议和胎儿性别鉴定不入罪相比,监督法提交人大审议激起的反响显然要小,甚至处于一个被忽视的境地。然而,监督法草案的审议更值得关注,不仅因为这部草案已经酝酿20年、经历12次易稿,更是因为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在于它对国家法治发展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近年来,人大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却处于薄弱环节。例如2001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被市人大代表否决,一举震惊全国,舆论称之为中国人大作用实质性加强的标志性事件。然而,对于否决之后怎么办?这凸显出民众对监督立法的殷切期盼。

据统计,从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始,已有上千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86件。1991到1994年,监督法两度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真正的法治离不开监督。在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作了原则规定,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法把宪法原则具体化,让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步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近几年,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或办法,并开展了执法检查、个案监督、质询等活动。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乃至内容规定方面还不尽一致,需要全国立法统一规范,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以及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监督法的内容设计上,我以为有两点对于国家法治发展意义非凡。

一是启动人大宪法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负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基础,维护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法律框架内没有违宪诉讼等机制,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必然要求人大切实履行宪法职责,通过专门的监督立法,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宪法委员会,采取符合国情的监督模式,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合法,对“一府两院”的行为是否合宪、合法进行富有成效的监督。

二是规范人大司法监督机制。人大开展个案监督是履行对“两院”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关于人大的个案监督引起了诸多争议,不少人担心个案监督会干扰和侵犯司法独立。其实,这种担心并不是因为人大是否有权进行个案监督,而是因为人大司法监督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由于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在理论上涉及司法独立的保障,在技术上涉及人大如何介入司法程序,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司法监督的范围、方式、步骤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造成了今日司法监督的困境。那么,人大究竟应该对哪些案件进行监督?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监督程序如何提起?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及早制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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