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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 徐奎  
 

拓宽兵员来源,调整征集比例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体制。义务兵主要来源于一年一度的新兵征集,志愿兵即士官,来源于从义务兵选改和从非军事部门中征集。就义务兵征集来说,随着高校扩招、社会上职业技术培训增加以及大量城乡青年外出务工,分流了一大批优秀的适龄青年,使优秀兵员基数正在逐年减少。比如,在沿海一些发达城市中高中毕业生90%都能上大学。从客观现实来看,目前新兵征集的对象,总体文化及综合素质较差。义务兵整体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到作为基层战斗力骨干的士官队伍建设和发展,因为大部分的士官是从义务兵当中选拔和培养的。随着部队装备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青年投身军营。因此,当前应拓宽兵员来源渠道,并增加从非军事部门中招收士官的比例。一是提高在大中专学生中征集兵员的比例。鼓励大中专学生应征入伍,适当放宽大中专学生入伍的自然条件,如年龄、视力、身高、体重等,逐步将新兵征集的主体从传统的社会青年转移到应届高中毕业生、中专生、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上。目前我国高校在校生高达2300万人,如果真能将我们的征兵主体转移到在校大学生上,不仅可以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而且也能极大的提高部队人才群体的综合素质,对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有极大的帮助。二是适当提高城镇兵的比例。目前,为了缓解各地政府就业安置压力,各地政府严格控制城镇青年的征集比例。虽然控制城镇户口青年征集的举措可以理解,但此举一方面使大批城镇青年错失入伍机会,另一方面加剧了“征兵难”现状。因此,应打破传统的城乡户口限制,适当增加城镇青年的征集比例,以便择优征集。三是增加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比例。像驾驶员、通信、计算机等通用专业士官原则上都应以从地方直接征集为主,征集对象主要是地方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工人。而指挥管理和军事专业性强的士官,应尽量通过选拔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义务兵进入士官学校培养产生。

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改革完善优抚政策

国家已有的优抚政策落实不到位,应征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优抚安置政策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比如,在部分地区农村青年当兵2年所得到的优待金,比照在家劳动、外出务工收入差距过大,远远低于《兵役法》规定“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非农业户青年服役回来工作安置在全国普遍存在困难;有的地方优抚安置与地方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发生矛盾后,不是积极设法解决,而是单纯以牺牲优抚对象利益、违反优抚安置政策为代价处理矛盾。因此,当前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大环境,调整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尤其应大力纠正现有合理政策在落实方面的偏差。一是严格落实已有的优抚制度和政策。二是改革调整优抚政策,给予参军入伍以较为优厚的经济补偿。比如,提高义务兵的优抚金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兵役法规定的“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一标准。改革优抚金发放机制,城乡统筹,以体现和达到负担均衡。为退役人员提供应业培训和指导,在成人教育招生、国家公务员招收及一些招工中给予退役人员优先录取(用)等优惠。对退役军人待安置期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设立待业保险制度。对于自谋职业加大经济补偿额度,探索并实践货币化安置的有效途径,解决应征青年以及政府的后顾之忧。三是提高军人职业的社会吸引力。通过改善军人的待遇,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军人职业的社会吸引力。与此同时,加快军队改革的步伐,提供更大更宽的事业平台,吸纳更多的社会精英来军队建功立业。

健全法规,

形成完备的奖惩机制

兵役法规约束力偏弱,奖励和惩处规定操作性不强,也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现行《兵役法》虽然有专门的“惩处”规定,但对执行主体规定模糊,缺乏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细则,操作和落实起来困难不少。往往不同地方、不同单位按照不同理解、以不同标准搞不同做法,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如逃避服兵役的,各地有罚款的、处分的、批评教育的、拘留的、取消招工考学招干的,也有不了了之的。而对单位和组织在征兵工作中的奖励则基本是空白。因此,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兵役法,将奖励惩处和优抚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提高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以便于遵循和监督实施,是做好征兵工作的关键举措之一。应尽量以法律形式固化征兵、优抚和安置内容,使征兵优抚同时走向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形成踊跃参军的良好社会氛围

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对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很重视,做了许多有利于国防建设的实事。但是,当前部分地区的国防教育还处于表面化、形式化和浅层次的状态,缺乏广泛性和针对性,广大适龄青年缺乏依法服兵役的观念,以及为保卫国防安全尽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些地方连春节慰问军属、挂“光荣之家”牌匾的传统也不坚持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氛围渐渐失掉。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应加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特别是加强兵役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整合各种宣传资源,改变目前兵役法规宣传普及工作仅在征兵期间的“一阵风”、“运动式宣传”的做法,贯穿常年,坚持深入持久,做到家喻户晓;把《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的基本内容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学校思想品德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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