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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党员权利是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吴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纠正了党内过去的一大批冤假错案,制定了新党章,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健全了党内的相当一些民主制度,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成绩不可否认。但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也不少。其主要表现,一是对党员的知情权保障得不够,许多应该让党员知道的党内事情没有及时、真实地告知党员,一般党员了解的党内信息同党外群众没有多少差别,而且许多党内情况往往是“正式文件证实小道消息”;二是对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保障得不够,多年来几乎没有组织一般党员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进行过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是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撤换不称职干部权保障得不够,行使这些权利的党员往往要遭到打击报复,有的甚至被加之以“莫须有”的罪名而交付专政机关;四是对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保障得不够,相当一些本应由党员表决的事情和选举的领导干部,往往由上级主要领导人拍板决定,表决和选举只不过是走个过场,有时甚至连过场也不走;五是对党员受处分的申辩权、申诉控告获得答复权保障得不够,一些职能机关特别是其负责人对党员的申辩、申诉和控告漠然置之,致使相当一些受到不公正处分和对待的党员投诉无门。这些差距和问题尽管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在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程度不同地都有所表现,在有的地方和单位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差距和问题的存在,对于促进党员履行义务特别是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保持和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生命力、创造力,对于有效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下大功夫,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并切实得以遵循。

在提高思想认识方面,要从党的先进性建设基础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党员权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构成党组织的最基本的细胞是党员,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任何效果都要通过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出来。而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培育和发挥,都要立足于党员权利的实现。如果党员权利不被重视,得不到落实,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无从谈起。

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方面,首先要认真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对党员权利作了进一步阐释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但是, “条例”正式颁布一年多来,一些规定和要求仍然停留在纸面上,尚未真正贯彻落实。需要逐步建立一套能持久发挥作用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真正使“条例”成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尚方宝剑”。

此外,保障党员权利不可能“单兵突进”,而是同党内多方面的制度密切相关。为了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实际上强调了多方面的制度和机制,主要是:(1)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党代会代表的制度;(2)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并听取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的制度;(3)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4)党的代表大会直接或间接地向党员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制度;(5)各级党的全委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制度;(6)各级党的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制度;(7)党务公开并保障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保障党员讲真话和心里话的制度;(8)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这些制度和机制密切联系,有机统一,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那些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一起,共同构成了保障党员权利的科学的制度体系。对这些制度和机制认真遵照施行,就能切实有效地从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从制度上为党的先进性建设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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