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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 李鹏  
 

5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和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这是落实“十一五”规划,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的一次重要会议。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要求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并把“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作为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 从1985年到2003年,国家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过8次调整,不同职级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差距,由1985年的10.2倍缩小到目前的6.6倍,此后再未对公务员统一调整过工资。尽管从工资收入上看,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差距并不大,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地区差距较大,同资历、同职务、同级别的干部,不同地区收入相差几倍,没有体现同工同酬,特别是在老少边穷地区,公务人员不仅工作条件艰苦,而且收入水平低,不利于调动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定基层政府工作。二是部门差距大,权力大小不同的部门,差距两三倍,甚至高达五六倍,刺激了部门的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乱纪行为。三是收入与个人贡献背离,许多部门仍然存在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不利于改进政府工作和提高政府效率。四是基本工资之外存在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津贴,计算过于复杂,导致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差距甚大,不仅扰乱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而且容易孳生腐败,有损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五是公务员平均收入偏低。据有关部门资料反映,在美国、日本、法国、越南、古巴等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普遍高于本国(本地区)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2003年第8次调整工资后,各级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排名处于中下位次。随着近几年城镇职工收入的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更低。由于体制转轨存在的制度漏洞,偏低的工资收入,助长了贪污腐化,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改革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薪酬收入,是解决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我国的事业单位众多,其工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同步比照或密切相关。因此,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理顺,其他行业的工资也难以规范。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为此,要借《公务员法》实施的契机,加快改革步伐,规范公务员收入,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一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力度,使工资外收入透明化,并纳入工资分配管理的范围;三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逐渐扩大实施范围;四是建立与我国实际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稳定,可信的公务员队伍。

加快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内部搞活、有效激励、政府调控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二是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三是完善特殊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四是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五是形成纪律严明、管理严格的工资分配秩序。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需要公平地处理好在职人员与社会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秩序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断改善各类优抚对象的相关待遇,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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