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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正义的政治哲学 张伟  
 

□张伟

分配正义要求社会收入分配形式能够符合正义原则,对其进行讨论建立在两个假设之上:其一,正义原则是可以被人类认知的,并且社会分配形式可以被正义原则支配,从而根据正义原则重塑社会是有意义的;其二,存在一种力量(权力)源泉,它能够根据正义原则来重塑社会的收入分配形式,而这一源泉通常指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包含相应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安排,通过它来分配民众的基本权利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划分方式。因此,分配正义可以看作“社会分配制度正义”的简略提法。

在当代西方,关于分配正义的政治哲学争论主要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展开。罗尔斯强调人们的先天性差别,国家需要一定的政策干预,通过补偿社会弱者来体现社会正义,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扩张并超越政府“守夜人”的职能,无疑为社会民主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恰恰在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做出最大贡献的地方,诺齐克看出了其理论的危险性:罗尔斯设计的分配正义需要冒险做大国家。诺齐克强调通过正当持有而获得的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认为天赋上的不平等并不需要通过政策强制来补偿,“国家不得使用其具强制力的机构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亦不得以同样方式禁止人们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自我保护”,否则国家的功能就不正当。

然而,相对于两位思想者围绕一些问题的争执,他们具有更为深厚的共同理论渊源,这也是他们之所以能够进行论辩的思想平台。就像两条枝繁叶茂、各自伸展的枝杈,都是发自同样的树干,根植于同样的土壤。如果仅仅孤立地把两条树枝拿出来进行评析,而忽略了两条树枝之干、之土壤,难免把握不住各自的理论内涵。

比如,无论罗尔斯的适度国家,还是诺齐克的最弱国家,都强调国家的权责范围具有社会契约性质,它们都来自于公民们的授予或认可,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义务都是对公民负责。而且,这种权力和责任之间是对等的,国家的权力越大,其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相反,国家的权力越小,其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小。否则,缺乏公民授权的国家权责很容易失去控制,凌驾于公众意愿之上。在现实中,国家权利与责任不对等主要表现为权力大于责任,国家掌握了过多的社会资源分配权力,同时不愿承担与之相称的公共服务、救助贫弱等社会义务。 “过剩”的公共资源只能导致公共部门的自利趋向,成为众多社会不公正与社会冲突的根源。

又如,罗尔斯坚持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社会分配差别;诺齐克强调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可以看出,个人自由权利与过程公正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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