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为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执政能力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包括党的监督和来自党外的监督。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应该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目前其监督的实际效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完善有关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这种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职权,并制定可操作的程序法。
党内监督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成为党内监督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从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没有强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索贿。这种“权力腐败”在各类腐败中危害最严重、影响最恶劣。
同时,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身腐败就不可能在本单位、本部门真心实意地抓反腐败工作,上行下效,那里就会腐败成风。不监督或监督不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只监督一般干部,党内监督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党内民主监督存在的另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和缺陷是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滞后,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全过程监督,结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于政府办事的制度、程序、行政活动公开化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监督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
舆论监督权力还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影响了舆论效力的发挥和监督渠道的通畅;另外,有些新闻报道由于个别从业人员受私利趋使不能做到客观公正。以上问题如果不解决,不利于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官僚主义、权力腐化现象。
(2006年第3期《兰州学刊》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