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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立法的回顾与反思 劳凯声  
 

一段时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以来,中国的义务教育有了较大发展,这一发展成果,除了有法律的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有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以及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但是,从近年来的社会进程看,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正在引发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分化和改组,并触动了传统的教育体制,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方说:如何看待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质、如何处理国家与教育的关系、如何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如何保证公平的受教育权利等。这些问题在最近几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日益突出出来,使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面临严峻挑战。直面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适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中国的义务教育在未来才会有更大的进步。

义务教育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必定都会经历的一个过程,是现代社会教育实现普及化、大众化的一种普遍形式。从历史上看,义务教育的实施主要是围绕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中立性三大主题展开的。它涉及到通过法律确立的有关普及教育的各项重要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立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和分配、义务教育学校与宗教的关系、家长子女与义务教育学校的关系等,都必须保证强制性、免费性、中立性的实现。因此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伴随着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必然是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这是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则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最后是中立性,这是指强迫所有人都要接受的教育必须保证为所有的人服务,而不被宗教的或其他各种因素所利用,因此必须保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义务教育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中立性。义务教育的上述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此前教育从未具有过的性质,即教育的公共性质。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表明它不可能通过自发的、私人的力量来实现,而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才能真正达到普及教育的目的。所以义务教育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明确的国家责任,一种保证义务教育能够真正实施,所有人能够接受同等程度教育的责任。因此,义务教育中的个人和国家二者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而政府则有责任向所有人平等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应条件。

以上只是对义务教育产生和发展的最一般的描述。其实义务教育在其近200年的实施过程中,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从开始的“要我上学”变为“我要上学”。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早期,在大多数人尚需为温饱、为生存付出极大代价的时候,大多数人是无暇顾及自己或子女的教育问题的。就是在物质生活有了较大改善,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由于教育周期的长效性,许多人还是意识不到教育的价值,因此为了普及教育,必须强调受教育的义务性。这就是为什么在所有的国家,在其推行普及教育的初期都会经历一个强迫入学阶段的原因。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以及由此而来的人们对教育问题的重视,受教育开始由一项它赋的权利转变为自赋权利。从上个世纪的50年代开始,受教育权利与良好工作权利、文化参与权利、健康保障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等一起,被写进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成为不容剥夺的公民权利。从这个时候开始,人们更多地把受教育看作是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利,并要求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作为,保证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机会的均等。这就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强调个人的义务转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举办足够的学校,培养必要的师资,实施统一的办学标准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所有的人都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教育。

正因为如此,政府所提供的教育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的政府放弃了自己在义务教育方面应尽的责任,没有向社会提供相应的教育条件,导致适龄儿童在事实上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受教育权。除此之外,《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由县乡两级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体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因为不同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上的不均衡,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能力独立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教育领域中的一些乱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从而促进了中央政府下决心解决义务教育领域中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种种问题。现已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有两个重要的修订之处,构成草案的亮点:第一,确认了义务教育中央和地方负担的机制和方案;第二,通过立法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包括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应该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地区倾斜、努力缩小差距等等,这些规定是非常重大的进步。

应该说,当前义务教育中的问题还有很多,解决的难度也很大,因此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事情。其中有一些是当前修订工作中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如何解决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和一些地区财政拮据难以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的问题;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如何制止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的问题;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如何杜绝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靠官员、专家的闭门造车,而是要集中全国人民的聪明智慧,群策群力,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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