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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权制度 改革的重大突破 阎荣丹  
 

5月13日—14日,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在福建三明市举行。论坛由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央党校和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会议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改革实践与经验、改革理论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研讨,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林区作为我国农村的重要领域,林业作为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在全国2100多个行政县(市)中有1500多个山区县。山区是我国的资源宝库和大江大河的源头,全国90%的林地、84%的森林蓄积量、77%的草场、76%的湖泊、98%的水能都集中在山区。 在我国南方,很多林业大省都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甚至是“八山一水一分田”,历史上的农村改革更多的是改了“一分” 或者“二分” 田,而 “七山” 或者“八山”尽管经历了解放之初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和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 “三定”等四个阶段的改革,取得了一定了成效,但因为没有最终解决好林业发展中的“四权”(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问题,而滞后于农村其他领域的改革,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鉴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6月发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深化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减轻林农负担。国家林业局也就此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由此开始了林业体制改革的第五个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象是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改革的目标是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改革初,福建、江西、辽宁等林业大省先行试点,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综合配套、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在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林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中,各地高位推动,坚持“三级书记抓林改”;还权于民,坚持以民主的方式推进林改;规范操作,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林改;加强保障,坚持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推进林改;整体推进,以政府职能转变和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林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主,树定根,人定心”,深化了林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林地林木产权,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了林农负担,增加了林农收入;消除了林业部门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推进了林业部门转变职能;促进了山区林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起了国内外的注目。林区的群众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解放之初的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土改”,是由“山底”到“山顶”的改革;专家说集体林权体制改革,不仅是林业内部生产关系的调整,也不仅是林业内部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而且是整个农村改革领域的扩展和深化,是农村改革的继续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这一改革对加快包括林业在内的整个农业现代化进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给人以很多启示:一是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发展层面的问题,还是改革层面的问题。三是产权改革是林业体制改革的核心,抓住了产权改革就是抓住了林业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四是政府职能转变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五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和谐改革、和谐发展是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模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只是我国林业体制改革的起始阶段,林业体制改革还需要在范围上、产业化发展、生态公益林建设等方面继续深化,为我国林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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