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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违法为何多由地方政府主导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

与土地违法案件的层出不穷相对应的,是近年来全国房价的持续高扬。去年,新华社曾有过报道,某省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向记者爆出“猛料”:某些城市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并非完全是市场因素使然,而是某些地方政府“操盘”的结果。为了抬高土地价格,有些地方部门甚至特意请来“托”,在拍卖会上与外地投标企业竞相抬价。现在地方出让土地的收益已经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越多,政府“手头”越活;价格越高,收益越多。

“土地违法”为何多由地方政府主导?过去,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税收体制,高度集中的结果是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也高度依赖中央政府。然而,1990年代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有了剩余索取权,相应的,也就有了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它与中央政府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如果说中央希望得到的是一个和谐稳定的土地市场的话,那么,地方政府更多的则是在考虑如何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当政府的收入主要靠土地来支撑,那么卖地,就变成了他们“增产增收”的捷径。从农民手中低价买进,又高价转手给开发商,地方政府的这项独门生意又简单又挣钱。据估计,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项,从1987年到2002年,各级地方政府就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净价收益14200亿元以上。

中央对地方的让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主线之一,而这样也使中央面对一个两难的问题,如何控制地方势力这种扭曲的“崛起”?地方政府按照官僚自己的短期利益去规划土地市场,与民争利。这样的结果,不仅使广大群众的利益受损,也将使整个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面临崩盘的危险。

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制,应该有所为,更应该有所不为。“政府的进入仅限于私人不愿进入、无力进入和私人进入会造成不良后果时。不仅如此,政府的进入和活动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收益补偿成本为限,而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一旦政府进入不适当的领域,政府排他性的强制权力,必然构成对个人经济自由损害。面对如此众多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我想最重要的,首先是强化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放松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制,将政府的行政权力尽可能地清除出这个领域,让地方政府回归“守夜人”的角色。

(2006年4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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