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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民政治参与案例解读 黄卫平 陈 文  
 

一、三个案例

案例一:在2003年1月中旬至5月初的深圳市各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涌现出了一批“自荐竞选者”——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通公民在选举过程中直接向选民自荐,主动采取各种方式与其他由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竞选。据媒体报道和我们的不完全统计,共有12人参加竞选,最终有2人当选。选举期间,也出现了若干争议。全国人大及广东省人大还专门就此组织了多次实地调研,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案例二:2002年,因一家垃圾发电厂计划迁址至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月亮湾附近,片区部分居民曾几次自发进行抵制,并出现了一些过激行为,后在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的介入下,居民与政府相关部门、垃圾发电厂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人大代表在此事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居民的认可,之后,南山街道办召集由居民推荐的敖某等担当了人大代表义务联络员,负责联系人大代表和居民,并对片区内的环保、治安等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协调。敖某于2004年获深圳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创建文明城市先进个人”奖。至2005年4月25日,由13名联络员组成的深圳市第一个社区“人大代表工作站”在该片区正式挂牌成立。这些联络员并非人大代表,主要是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工业区及附近一所学校的负责人,其中该工作站的主要发起人和负责人敖某,同时为太子山庄业委会主任。该工作站全天候开放,有联络员轮流值班,并设立了公告栏,公布了便于居民反映问题的电话、意见箱及电子邮件,主要工作是专门代理人大代表履行日常的社区民情调研,收集和反映社区民意、撰写提案等职能,并就住宅片区的一些公共事务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和沟通。

案例三:2005年5月24日,深圳一市民李某以公民身份在《南方都市报》自费1万余元以广告形式刊登了《致深圳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公开信》,表示在多次私下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果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广告的方式联系到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便请他们向人大、政协转交有关政策建议。广告中罗列了十二项建议的题目,涉及建立公平社保、出租车定价、打破管道煤气垄断等方面内容,共计三百余字,并留有传真号码与电子邮箱。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李某也因此被公众在网上推选为“南方都市报2005深圳新闻年度人物”。

上述三个案例纯属彼此孤立的个案,实际涉及的人数也十分有限,与目前我国许多引人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相比,其社会显示度不是很高。但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较,深圳市在较短时间内频频出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新闻,却有着一定的象征意义,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一些新兴的政治参与因素开始萌芽。而我国的各级公共权力机关面对新的政治参与时,在关于“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政治理念指导下,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予以积极吸纳和理性应对。这些对理解我国未来政治发展的特点和趋向也许不无启迪。

二、公共权力系统的积极应对

“政治发展是政治动员和政治参与的过程,一定程度的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和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均可达成政治发展”。我国政治发展的动力,一方面来自公民基于利益诉求和权利维护基础之上的政治参与实践的逐步推动,另一方面也依赖于政治体系为适应现阶段公民日益增长的参政需求而做出的相应调整和改革,正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博弈中,演绎出了我国现阶段政治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渐进性逻辑。仅就上述三个案例而言,我国公共权力系统面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诉求,用三种不同的民意吸纳方式,采取了较为积极、谨慎、理性和灵活的应对举措。

其一,“立法吸纳”

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深圳竞选”现象与2004年《选举法》的修正之间,在发生时间上的前后性和涉及内容的一致性方面存在较高的内在关联度,可以说“深圳竞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推动了《选举法》相关条款的修改,我们将这种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渠道来反映、汲取、协调和整合民意,以回应社会对制度性改革要求的方式称之为“立法吸纳”。此种民意吸纳方式的适用范围往往是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意义深远等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进行法律制度上的调整和规范。自荐竞选现象的出现之所以能促使相应法律条款的修改,这与选举政治的本质特征、我国现阶段政治生态的变化、自荐竞选现象日益增多、执政党民主执政意识的自觉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

在2003“深圳竞选”现象中,虽然自荐竞选者的数量较少,而且当选率极低,这实际是公民在以自己的政治实践,主动去实现早已为我国法律文本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其目的是通过竞争方式参与人大代表选举,以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及其所代表群体的切身利益。

2004《选举法》的修正虽然仅属于“微调”,但其中却蕴涵着丰富的政治信息,也彰显了我国政治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如修改了直接选举中确定代表候选人程序上存在的一些模糊之处,重新恢复了预选程序,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并强调“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为适度提升选举的竞争性、减少和防止“暗箱操作”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体现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探索。

其二,“组织(机构)吸纳”

“人大代表工作站” 的设立及“联络员制度”的实行,是南山街道办及南山区人大对居民的社区自治要求和自发倡导的联系人大代表方式的肯定和承认,该工作站的办公场地由南山街道办提供,南山区人大及南山街道办在专题调研、举办会议及日常联络等方面也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准予工作站正式挂牌和开展日常工作,且政府等相关部门通过颁发奖状的办法对相关人员予以精神鼓励;而工作站每月向街道办和区人大汇报工作,工作站所撰写和征集的提案必须要经过人大代表的签名。在一定意义上,南山街道办和南山区人大实际上采取了“组织(机构)吸纳”的方式,有效地将民间自发的组织机构纳入现行体制。此种机制的主要特点是人大和政府通过一定的授权、并给予其一定的条件支持,将正处在组织化过程中,而又没有正式编制和明确法律地位的群众性组织纳入到现行政治体制框架内来进行管理。这种组织形态(机构)往往是以具体的、共同的群体利益作为其形成和存在的基础,相关成员常常对某些公共政策和社会问题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和观点,并具备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如南山区“人大代表工作站”的成立,就是居民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社区整体利益,与相关企业进行长期博弈,并与人大和政府等相关部门不断交涉的结果。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 “人大代表工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也体现出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内在要求——“承办需要进入人大代表提案的共性问题及人大代表联络员联席机制能够协调解决的事情;转办属于相关部门职能范围内及需要进入法律程序的事情,或叮嘱当事人依法办理;协办涉及面较广的问题,协助主办方和协调相关方,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居民代表和人大代表举行‘联席会议’商议解决;督办已经转办或协办的事情,跟进督促,跟踪落实。”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时出台五个文件,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议案处理、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强调“代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此种制度规定的初衷是要规范代表行为、提高议案的质量、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人大代表工作站”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人大代表集体活动,深入实践了解社情和沟通民意提供了一个平台,也有助于提升人大提案的质量,对减少“零议案代表”、“哑巴代表”、“挂名代表”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我国公共权力系统可以有条件地将某些公民自发政治参与机构纳入到现行政制下进行规范管理,以促使国家与社会合作与互动的、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体系的形成和有效运行。

其三,“行政吸纳”

深圳市的公民李某通过广告形式寻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他们转达自己的政策建议的信息见报后,深圳市有关方面于次日就委托一位人大代表从李某处接下了全部建议,并将一些政策建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处理。之后李某陆续接到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邀请,分别参与两个专题研究,其中包括研究制定“阳光工程”实施办法,以及探讨深圳市商会的作用和发展趋势等有关会议。此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渠道和方式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表达,纳入到行政管理范围内加以协调和吸纳的民意整合机制,可以称之为“行政吸纳”。

由于社会中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利益需求的内容和层次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公民或特定组织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往往并不一定会被提升至立法层级,因为在一定意义上立法权是由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即议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权力。在我国,人大立法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准则、以党的领导为根本指导,同时要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的发展状况,遵循法律的起草、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法律草案、法律的表决通过及法律的公布等立法程序,才能对那些涉及面广、意义深远、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及其社会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和规范。李某以个人名义所提的建议没有被人大作为正式提案,也在情理之中。而行政管理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应变性、效率性、适应性等特点,因此在应对此类公民个人的政治表达或政治接触现象时,“行政吸纳”也可以是十分有效的民意整合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公民旁听、网上讨论、直接接待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民众进入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在广泛、充分吸纳和整合民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民主执政的能力。

三、结 语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市场开放化的深入,以利益诉求和权利维护为基本特征的政治参与现象逐渐增多,此类现象的发生既凸显了我国现阶段利益关系正在调整之中并日趋复杂化,同时也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动力。因此,在利益关系日益繁杂,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政治发展可以通过“立法吸纳”、“组织(机构)吸纳”和“行政吸纳” 等多种方式来逐步推动。在民主法治进程中,我们在努力探索制度创新的同时,也有必要充分挖掘现行政治体制在利益协调和民意整合方面的潜能,建立健全主动性和适应性兼备、立体化和多元化并存的体制吸纳机制,以尽可能将民众的民主需求纳入到现行体制内来有序释放,从而在公民政治参与实践与执政党、政府、人大积极吸纳民意的良性互动中,努力推动我国政治发展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经由一条渐进和持续的“中国式发展道路”而得以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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