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特别专题
 
  公共事务中的契约精神  
 

2006年第4期《中国社会导刊》孙兴全的文章说,在有些人看来,只要是打着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旗号,私人利益就无足轻重,公共权力就可不受制约地扩张,如此作为必然引发社会矛盾。法治的核心价值即契约精神在中国这个有数千年皇权史的国家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没有一个正当的公共议程,就随意强加契约之外的义务于其身,甚至要求奉献包括人身权在内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公共权力对自身存在的法理基础的自我否决,也意味着私权利并无公权所设的保护屏障,可能随时被侵犯。

对法律化的社会契约的遵守不应有例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公共权力对私人利益的侵犯被认可,它就决不会止步于“小事”,而一件一件的“小事”反复重演也必出“大事”,这就是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 “法律不在场”、“东家不在场”背景下的国有资产交易导致公共财富的大量流失,政府征地过程中不尊重集体产权使农民利益丧失20000多亿元,可能都是一桩桩“小事”构成的,这些在公共事务中可能被看成是“小事”,对直接承受这种损失的当事人的伤害却是巨大的。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中,每个人或许都有或大或小的向社会作出贡献体现自身价值的需求,如果是社会契约约定的贡献,任何人和团体都不能回避,但是,约定之外的贡献,每个人都有选择权,如果约定之外的“贡献”被强制,哪里是公私利益之间的边界呢?

契约因交易而产生,交易有平等主体之间纯市场化的交易,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强制性、限额性交易。法治政府同个人之间所谓“交易”,虽多有后者的发生,但必须通过公共议程获得授权,并严格依据社会契约进行。这种不平等性体现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私人利益向公共利益单向转移,但是在对既定规则的遵守上却是双向的、平等的。因此,确立公共事务中的契约精神就私人一方而言表现为参与公共议程、主张自己的私人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的扩张,同时也有义务服从法定的公共权力;对政府而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有法外之法,在自己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越位和缺位。

之所以需要社会契约,是因为交易者对对方的怀疑。由于政治权威的存在、政府行为失当造成的影响具有全局性以及政府行为对社会的示范效应,对政府契约精神的要求理应更为严格。即使政府本意是实现公共利益而违背契约,也有可能结果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行使公共权力的代理人毕竟不可能全知全能,因而不能让其随意而为。轻信公权必然带来公共利益而不加以约束实属过于天真。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权行使者不守社会契约,可能出于私心滥用政治权威。与市场公平交易不同,政治存在着政治权威,在政治权威下的政治家和官僚们的个人选择,可能导致政治腐败,诱发权力寻租,会导致与公共利益相悖的严重后果,这已在实证上得到了无数次证明。因此,通过民主议程和宪政改革来建立社会契约,减少政府职能,缩小政府规模,约束公权扩张一直是当代法治政府的重要使命。

公民的契约精神与政府的契约精神具有互动性,能够相互促进。一般而言,只要有公共契约基础,政府应该有能力利用权威保证私人履行契约,除非它不愿意如此。公共事务中契约得到尊重的关键在于政府,或者说政府缺乏契约精神是法治沦丧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越位侵犯私人利益,二是政府缺位任由公共利益流失,从而使大家都对契约失去信心,都在这种示范下缺乏对契约应有的敬畏,这可以说是“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公民”。换一个角度来看,公民如果不主张和落实自己的权利,任由公权向私人领域的扩张,则公权不受契约约束扩张的冲动就会更强烈,这又成了“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

十九世纪德皇威廉因自己行宫旁的一家磨坊“有碍观瞻”,试图买下拆除,遭到磨坊主拒绝,便一怒之下下令拆除了,磨坊主敢诉诸法律并胜诉,德皇也只好赔偿并重建磨坊。这正是契约精神的象征,它告诉我们的就是大家反复引证的宪政真谛:公民的财产,哪怕一破茅屋,也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要寻求的和谐社会不正是要靠这样的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制衡,共同构建符合公共利益的契约来实现吗?


 
   
打印本页
好友推荐
发表观点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学习时报社 电子邮件: xxsb@263.net 电话: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