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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清单”的终极目的是保护权力  
 

为使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河北将重新界定和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列出“执法清单”向社会公布,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制建设,强化执法人员执法为民和文明公正执法观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经着重指出,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河北省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就是要使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明确执什么法和怎样执法,使权力的执行真正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这当然有助于公众对其进行监督,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在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同时,还应公布公民的“权利清单”。相对于旨在规范政府部门执政执法的“权力清单”,公民的“权利清单”应该旨在强调公民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所享有的社会性福利,这两份清单应该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政府部门在哪些方面拥有执法权力,公民就在哪些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具体说来,公民“权利清单”的作用,应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民的“权利清单”,是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补充,是对依法行政的进一步规范。不错,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已经对其执法权力进行了列举,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都已经比较明确了,但是,政府部门毕竟还是站在一个主动者的角度上去执法的,执法限度往往靠主观感觉去把握,这就难免有“出格”的时候。但假如有了公民的“权利清单”,执法部门在执法的时候不仅要践行自己的权力,还要兼顾公民的权利,这就促使他们不时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使自己的执法严格地处在一个框架之中,切实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二,公布公民的“权利清单”,将更有利于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公民虽然已经对政府部门的执法权力有了比较明确的了解,但当自己处在对方的执法环境之中的时候,自己还拥有什么权利?自己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该被认定受到了侵犯?相信大多数公民不见得有多少充分的了解。但如果公民的“权利清单”得以公布,公民在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将会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而也会促使和规范执法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现代法治社会本质上是“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归根结底还是要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权力”只是手段,“权利”才是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清单”不仅是对政府部门顺利执行“权力清单”的促进,更是公布“权力清单”的终极目标。

(2006年3月30日《解放日报》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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