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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地直接入市的产权意义 邓聿文  
 

据悉,今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以集体土地流转和征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简称52号文),提出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有专家表示,这两个试点对于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至关重要。

在中国,有关土地的产权和流转向来是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只有国有性质的土地才能进入市场,而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用征收之后转化成为国有性质,才能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这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质就是没有土地财产权,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土地出让后的大部分增值收益。国研中心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另据学者估计,农民在土地的收益上已为城市化贡献近30万亿元。如果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交易,这其中的大部分收益都将归农民所有,从而一部分农民会摆脱目前的贫困状态。

但城镇建设用地中的这种产权歧视并未能阻止集体土地进行私自流转,原因当然是土地转让存在着巨大的增值空间。据了解,在沿海地区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集体土地的私自流转已经非常普遍。有专业机构作过统计,在珠三角地区,通过自发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

对政府来说,集体土地经由非公开渠道流入市场,其产生的后果是,既不能获得应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也无法掌握土地供应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每年供应计划时难免会出现偏差,造成房地产市场供应量的不可预见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调控整个房地产市场的难度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与其无效防堵,还不如有效疏导,使隐形的市场走向公开化,通过规范流转实现土地的市场价值。

而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它对农民的产权意义是不容估量的。因为尽管农民还无法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事实上已获得了土地的产权——对产权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其处置权。农民能够合法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交易谈判,以自己的意愿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并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表明农民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实际上也就成了土地的真正主人,以后政府或者开发商征地就得跟农民来谈判了。可以想象,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样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征地而带来的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使得土地价格能够正常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同时还有利于降低中国工业化的成本。

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政策一旦解禁,对于如今“如饥似渴”的开发商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却不一定是个好消息,因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将意味着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的丧失和财政收入的缩水。所以,这里面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场农民与政府的利益博弈。尽管有专家建议,可以采取税收形式使地方政府间接参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但这种分配收益肯定不可能达到地方政府原先基本垄断土地增值收益的那种程度。在目前普遍以地生财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否愿意把这部分利益让度给农民,将决定着这一改革的进展。

另外,还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即农地的流转如不能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农民不能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获得应有的谈判地位,流转的加速只会激化城乡矛盾,并使乡村财富向少数人群集中。

总之,如果经由农地直接入市打破土地市场的“城乡分割”态势,让农民以平等权利去分享土地流转之果,将会大大改善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民生状况,重构农民与土地、农民与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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