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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的结构与边界 杨雪冬  
 

秩序是有边界的,不同的生活生产单位产生了不同范围的秩序。不同边界的秩序以及不同制度集合支持的秩序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合多样的秩序形态。

秩序的结构体现的是共同体或社会中诸行为者之间的关系状态。在现代社会,诸行为者可以划分为三个领域:国家、公民社会以及市场。这三个领域分别有自己的结构特征。尽管等级和层次是它们的共同特征,但是国家是典型的等级结构,公民社会是典型的水平结构,市场则介于二者之间。社会秩序的总体结构并非三个领域结构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领域中的行为者(组织、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

秩序的结构特征,可以从六组维度加以描述,其中有四组维度是并列的:

(1)在层次关系上,简单/复杂维度与垂直/水平维度。秩序的层次与共同体或社会的规模和分工水平成正比。层次少的秩序结构上相对简单,反之则结构复杂。此外,结构的复杂还在于多种层次之间的交叉与重叠。现代社会秩序的复杂性在于其分工的发达以及各个领域之间边界的动态性清晰,即在存在清晰边界的同时又在不断调整着边界。通常情况下,不同层次的秩序多呈垂直关系,高层次的秩序在权威性上要高于低层次的秩序,后者要服从前者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强制力量维持的秩序必然是垂直结构的。而在同一个层次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秩序,这些秩序的关系是水平的。然而,更重要的是垂直结构的水平化,它有助于缓解上下级层次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僵化,增加秩序内部关系的均衡。

(2)在方向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维度与中心/边缘维度。这两种维度分别表示的是秩序起源点与秩序扩展的关系。自上而下的秩序是从社会上层开始的,然后施加到整个社会;自下而上的秩序则是在下层的某个部分出现了新的秩序,然后或者不断发展取代旧的整体秩序,或者被权威接受逐渐发展成社会整体秩序。前者的形态是革命,后者则是改良。中心/边缘维度的重点在于它区分的现有的秩序是从中心扩展开的,还是从边缘发展起来的,对秩序结构的描绘是水平方向的。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维度所描绘的则是垂直方向的。二者的结合构成了秩序的例题结构。

(3)在行为者关系上,一元化/多元化维度。毫无疑问,秩序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行为者,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非自然的多元化。如果它们没有独立的利益基础和诉求,那么众多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元化的。因此,多元化不仅是行为者数量意义上的,更是行为者主体意义上的。一元化/多元化维度在秩序结构上直接体现为秩序是一个中心的还是多个中心的。在民族国家这个基本的政治-经济单位中,秩序必然是一个中心的,是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但随着社会自组织能力的增强,多中心趋势也在出现。而在区域、国际乃至全球层次上,秩序的结构应该是多中心的。值得指出的是,多中心结构也可以呈现不同的排列组合。一个中心主导下的多中心、几个中心联合主导下的多中心,或者多中心并列。这些排列组合各有自己存在的条件。但就目前为止,一个中心主导下的多中心似乎是比较稳定的秩序。

(4)在结构维持方式上,强制/合作维度。强制与合作是秩序结构维持的基本方式,也是秩序产生的基本路径。强制型的秩序结构或者是内部力量利用强力维持的,或者是从外部施加的。强制型的秩序结构通常是不均衡的,各行为体的关系屈服于某种控制了权力的团体,并且呈现出自下而上的垂直服从。合作型秩序中,各行为者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一方面,个体之间是平等的,他们拥有自己完整的权利义务,并且受到规则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所结成的团体或组织平等地参与到秩序的构建中。合作型的秩序结构是均衡的,并且更加稳定。

现实中的秩序并非按照上述六组维度,以两分法的形式划分的,而是混合存在的,只不过在特定条件下某些维度的特征更加明显而已。现代秩序结构的首要特征是:多元而复杂。垂直/水平、强制/合作、中心/边缘、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维度是现代秩序的次级特征。各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条件、阶级阶层关系等诸多条件决定了它们在次级特征上的不同。

秩序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也是共同体或社会的边界。其功能的发挥是限定在一定的共同体或社会中的。就秩序的边界而言,我们可以按照范围的大小区分出五种边界:(1)组织层次;(2)共同体层次;(3)国家层次;(4)区域或国际层次;(5)全球层次。在这五种边界中,并非存在着一种可以无限扩展或适用的秩序。到目前为止,制度意义上最成熟,最有普遍意义的并具有社会总体性的秩序是国家层次的秩序,是通过民族国家这个现代制度综合体建构起来的。而组织层次和共同体层次上的秩序尽管比民族国家秩序有更漫长的历史,但是零碎的,分散的、特殊的。而区域/国际层次以及全球层次上的秩序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并且是在民族国家秩序的支持下发展着的,受到了后者的限制与制约。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国家是秩序这种特殊公共品的首要提供者,并且是秩序边界扩展的支持者,也是主要障碍。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秩序,必须发挥好民族国家这个行为体的关键作用。

边界也是可以改变的,既可以缩小,也能够扩展。秩序是多层次组成的,存在着中心—边缘结构,一旦中心秩序无法有效地控制边缘秩序,那么秩序的边界必然缩小。此外,当秩序内部大范围的交往被破坏时,相互信任减弱,整体秩序会被众多次级秩序所取代。秩序边界的扩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扩展,是随着人类交往的扩大进行的。由于共同体或社会规模的扩大和复杂化,原来的秩序就无法维持,必须进行调整,建立新的秩序边界,使秩序适应更大的范围。另一种是强制扩展。秩序的主导者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把自己主导的秩序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这样的扩展虽然依靠着不同手段,但强制是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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