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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浅论 张建明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党内法规”的由来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毛泽东提出的。早在‍1938年,毛泽东就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各级党组织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制定程序》),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层次价位以及制定修改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已经约定成俗,不仅为党的领导人所采用,为中央文件所采用,而且已经纳入了党的最高章程《党章》之中。如《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可见,“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已经成为一个权威稳定、广泛认同、经常使用的概念。

二、“党内法规”的

适用范围和层次价位

《制定程序》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很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同,党内法规仅仅指的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仅适用于党内的活动,其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等;条例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某一方面的工作,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法、细则是四级法规,一般规定某一方面的工作。从制定机关的角度来看,党章、准则、条例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央制订和发布,规定、办法、细则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一级党委制定。其中,党章的修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组织方面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党的某一方面工作的基本的党内法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须由中央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对于尚没有法规规范或者暂无需以法规形式进行规范的领域和问题,可以通过建章立制来实现规范化。与立法相比,建章立制工作不受立法权限限制。根据党内和国家、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权主要在省部级以上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限制很严,但上至中央纪委,下至党支部都可以制定工作制度。

三、建设规范的

“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是党的各项活动的基本依据。党内法规通过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调整党的执政活动、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确定党员行为规范。要从根本上维系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树立党的威信,必需构建全面、系统、规范的党内法规体系。只有将党领导政权机关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党内领导制度的运行情况也直接反映了国家领导制度和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落实情况。一个普通共产党员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政治信仰问题,而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同时,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公务员法》将公务员扩大到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成为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保障,成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的迫切要求。要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科学配置权力结构,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和完善各种组织相互制约的制度,使权力运行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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