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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是一种公共品 杨雪冬  
 

人类是有序存在的,秩序使人类能集体应对风险。不论是通过强制实施,还是通过合作生产的,秩序都是人类正常地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秩序覆盖着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全体成员,减少或免除了他们生存和发展面临的风险。对于他们来说,秩序既约束着其行为,也塑造着他们的行为预期以及彼此间相对稳定的关系。不同类型的秩序通过不同的制度集合构建出来。而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是实现和维持秩序的最基本制度集合,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治理的不同形态,并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环境下呈现出来。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秩序就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在《英汉大词典》中,作为名词形式,“ORDER”的含义被归纳了31种,概括起来有三个基本含义:(1)顺序;(2)命令;(3)常规或法则。简要地说,秩序表示的是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势。秩序并不是具象的,而是由具象的制度、规则、安排等形成的一系列关系的总和。对于一个共同体或社会来说,秩序是总体意义上,并非局部的。尽管局部也可以实现秩序,但是如果不能扩展为整个共同体或社会共享的秩序,也只能说这个共同体或社会是混乱无序的。

秩序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它属于公共品范畴。按照萨缪尔森的经典定义,“公共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品”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使用时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秩序属于无形的公共品,是社会所有成员共享的。尽管主导集团是秩序的最大收益者,但是其他个人或团体也能分享到秩序带来的稳定。

尽管属于公共品的范畴,秩序与其他公共品还是存在着差别:首先,秩序是在其他诸多公共品提供的前提下形成的综合性的公共品,覆盖了整个社会,并且保障了其他公共品的提供;其次,尽管与其他公共品一样,提供者都是公共权力,但是秩序的最终支持来自公共权力所垄断的暴力工具。因此,秩序是直接关系到主导集团地位的公共品。失去了秩序也意味着主导地位的丧失;第三,尽管公共权力是秩序的最终提供者,但是社会的其他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也参与了秩序的供应。它们所起的作用有三种:服从秩序;认同秩序;通过维护局部或组织内部的秩序来支持社会整体秩序。

在一个共同体或社会中,秩序并不是一种随意达成的状态,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的特定状态或情势。滕尼斯通过区分“共同体”和“社会”划分了两类秩序。一类是共同体的秩序,它建立在“意志的协调一致,基本上是建立在和睦的基础之上,并通过习俗和宗教产生和改良”。而社会的秩序则是“以聚合一起的、联合的选择意志即惯例为基础的,通过政治的立法获得其安全,通过公众舆论而得到其思想的和有意识的解释,即获得自我辩护。”。

秩序是在分工和交往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并随着它们的变化而调整和变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秩序的形成和维持反映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调整与适应。具体而言,对于一个共同体或社会来说,秩序的起源方式可能是多样的,甚至是偶然的。我们可以尝试着用两个标准来区分:(1)合作(契约)/强制;(2)内部演生/外部赋予。这样,就可以划分出四种秩序起源方式:(1)内部合作演生;(2)内部强制形成;(3)外部合作赋予;(4)外部强制赋予。共同体或社会的规模、所处环境等因素促成了这四种秩序起源方式的形成。

秩序起源后,必须能够维持一定的时期才能发挥功能并进行再生产。秩序维持的基本条件有四个;(1)暴力手段是垄断的而不是分散的,防止了共同体或社会内部冲突的无限扩大;(2)建立了有效的惩罚和激励机制,能对行为者行为产生必要的约束和引导;(3)具有对弱者的最低限度的保护机制,可以把各种关系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4)能发展起调节或协调内部关系的中介物,使行为者之间能够正常地、便利地交往,并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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