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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宪法意识:一个迫切的课题 宋惠昌  
 

在过去的2005年,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取得了许多有历史意义的成果。就社会的表现而言,许多人的普遍感受,是全国自下而上的民主法治意识水平明显地提高了,而这其中的突出反映则是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被确定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个重要标志。在我看来,这个法制宣传日主题的被确立,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法治意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继续强化宪法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水平。

2005年下半年,我和几位同志到一个地区的人大搞调查,访问了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也访问了该地区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同志,在同他们交谈的过程中,我有一个深刻的感受,也可以说是改变了我以前的一个政治偏见:这几个部门的同志,无论是负责人还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以及人大与行政、司法部门的关系,不是不清楚,而是相当清楚的,对人大的作用不是不重视,而是越来越重视了。他们在谈到这些问题时常常说的一句话是: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和监督,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从他们的言谈中能够看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干部对人大代表是很尊重的。这个现象的实质是什么呢?这就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所需要的宪法精神,或者也可以叫做宪法意识。所以,就这一方面而言,对于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是应该充满信心的。

当然,这方面的情况并不是完全尽如人意的,也有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比如,在调查中听到的有些事情对我的这种乐观情绪是一种不小的打击。人大工作的同志曾经谈到过这样一件事:有一次某上级机关调该地区政府部门一个负责人去其他单位工作,上级组织部门的调令已经发出,但是忽然发现并没有经过该地区人大按法定程序免去他以前的职务!很显然,上级机关的“成命”是不能收回了,怎么才能解决这个尴尬的“危机”呢?据说最后研究的解决办法,是由该地区人大“补办”一个免职的手续了事。有人是把这件事当作笑谈来听的,但是,我却感到心情沉重。因为这不仅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是不是尊重的问题,而是其他权力机关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态度问题。如果说得严重一点,这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蔑视。

与此相联系的一个现象是,我经常在一个省级的党刊上看到一则信息:“组织部最近人事任免名单”,这其中有党的领导干部,也有省里行政、司法部门局、处级的负责人。看后,我心里产生了一些问号:组织部有权任免党的领导干部(是不是应该通过该级党组织选举产生,这个问题另当别论),这是有党章规定为根据的;而行政、司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则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但是,这则组织部的人事任免布告,对此不仅没有加以分别,而且行政、司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是否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程序,也只字未提。当然,也可能是已经履行了这样的法定程序,但是,不明确指出这一点,起码是不严肃的;不过,也不排除这样的情况,即这个任免并没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组织人事部门的这个任免就是非法的。当然,我们希望,后者是个极端的情况,而且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组织部门是应该采取前面提到的“补救”办法的。人们可以用种种理由为这样的情况辩解,比如说这是由于“行文马虎”、“大家对这样的事情都习以为常了”等等,然而有一点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回避的:我们有些领导机关的宪法意识是相当淡漠的。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应该说不是极个别的,而且也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我们的各级权力部门,很有必要深入进行宪法意识的教育工作,而且有些干部甚至应该进行宪法意识的启蒙教育。我们这里所说的宪法意识或宪法精神,它的实质内容就是牢固地确立起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意识。

宪法权威或者说宪法意识,它的本质要求是一切人、一切社会团体,包括人大机关在内的所有组织,都必须把宪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统一的社会活动规范,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团体,切实做到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这样的宪法意识或宪法精神,与各种各样的特权意识是针锋相对的。我们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法意识,一个直接的目标就是要铲除各种各样的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经验告诉我们,铲除了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就等于铲除了和谐社会的一个最大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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