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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颠倒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再颠倒过来 邓聿文  
 

3月14日,在回答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有关如何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提问时,温家宝总理说,要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长期保障,同时强调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必须对占用农民土地要给予应有的补偿,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四个“必须”凸显了农民土地产权在总理心目中的分量是何等重要。

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土地纠纷,已成为社会紧张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何避免失地农民成为种粮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也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难题。据农业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农村正常占用的土地达到了400多万亩,其中,农民耕地所占的比例约达200多万亩,这表明,每年可能有100多万农民失去耕地,成为失地农民。而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土地征用量只会逐年攀升,由此产生的土地纠纷和农民失地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

表面看起来,中国有着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行法律规定,在把农村耕地转为城市工业建设用地的过程中,五级政府中有三级政府没有任何审批权限,乡、县和市政府都没有,只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才有。省级政府虽然有土地审批的权限,但其权力非常有限。但实际情况却是,每级政府和官员都可以种种理由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或重新分配,或将土地另行承包给他人,或将土地出售权据为己有,等等。总之,农民土地好比唐僧肉,谁都想而且也可以割走一块。

鉴于农村土地的这种状况,当前有必要警惕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下,掀起新一轮大规模的土地征用潮。为什么这么说?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无论是修水渠、修道路,还是拆旧房建新房,或者是合并村庄等,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占用土地了。期间难保不会出现侵占耕地的情况。事实上,这方面的苗头已经出现。

土地的开发涉及到农民、政府与开发商三个利益主体。本来政府是不应该成为一个利益主体的,但出于以地生财的考虑,政府事实上也成为博弈的一方,而且,在政绩的压力下或者由于腐败,政府又往往与开发商合谋,这样,在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上,开发商谋取了高额利润,政府为城市基础实施和公共产品留足建设资金的同时,也谋求了其他利益;惟独土地的主人——农民成为输家,只获得了少量的土地征用补偿金,至于土地的增殖部分,更想也别想。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及交通建设占用耕地达1亿亩,按照最低价每亩4万元计算,农村土地转为城镇和交通用地的总价值在4万亿人民币。但是,给农民补偿的部分,最多不到5000亿。换言之,城市化和工业化通过不合理的土地征用体制至少积累了3.5万亿资金。这笔从土地转让取得的巨额资金,主要用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现阶段多数城市就是用这个办法来“经营城市”的。

由此来看,如何寻找政府、征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点,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目前解决农民土地产权纠纷和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在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曾表示,中国正制定相关方案,改革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规则,将对转为商用的农业用地在补偿支付上引入“市场机制”。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我的看法是,新的征地规则应该确立土地收益分配优先向农民倾斜的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对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同时对失地农民转岗就业所产生费用和成本进行补偿。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农业价值来计算,而且规定最高只能以征地前三年该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补偿。这已经远远低估了土地的价值,不利于农民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是规范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在所谓“经营城市”过程中,应着眼于工业化、城市化长期进程所带来的税收和社会效益,而不应靠土地收益来进行一次性资金平衡。土地出让收益要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来,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能挪做它用。

三是开发商要通过市场运作来购买土地使用权,并承担土地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不能靠侵害农民和公共利益取得超额利润。

总之,要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提高农民土地产权收益,就必须像温总理所说的那样,严格土地管理,将以往在土地收益分配上颠倒的关系再颠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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