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妇女作为具体的法律人格(特殊人群)进行特殊保护,是现代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手段。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第一条就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这说明,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是从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上讲的,权利落实到“公共利用上面”是存在社会上的差别。农村妇女是妇女群体中的弱者,社会尤其应当关注她们的权益保护问题。她们的人身权、人格权、健康权保障、劳动权利保护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目前,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在农村,女童失学辍学问题严重。有的女童过早担负扶持家庭经济、家庭家务的重担;不少农村女性被迫过早地“相亲”、“结婚”以减轻父母的生活压力。
2.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不力。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比城市要严重,这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在有些偏远地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限制其改嫁等现象时有发生。
3.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不能落实。其一,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的土地。其二,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部分结婚时间短的妇女在离婚后,回到娘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其三,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农村妇女的维权表现得无能为力。此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口流动的频繁,使得贫困地区的妇女儿童被拐卖的现象还存在。
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还有许多新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如,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跨区域的流动,农业女性化、农村留守女性生活方式、外出的打工妹等问题急需决策者关注。在更高层次上的,诸如提高决策者的性别意识、提高妇女主体意识、妇女参政意识、确保妇女政治权利、促进农村妇女健康、开展妇女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也需要我们积极努力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