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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邓聿文  
 

在当前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有关资源税改革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提高资源的使用税费势所必然。日前,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此表态说,中国正在研究调整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75%将进入中央,25%将归入地方财政。此前,财政部的多位官员也在不同场合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方案设计已经完毕,从2006年起,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

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一直是个小税种。数据显示,即便在2004、2005两年连续调高相关省份煤炭等资源税额的背景下,2005年1至10月,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也仅为114.5亿元,只占去年30866亿元税收总收入的0.37%,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以石油资源税为例,沿用的仍是1993年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标准,大体为8—30元/吨。相对于目前2000多元/吨的原油市场价而言,这个税额无疑显得太低。

资源税过低不但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鼓励浪费行为,同时也不利于那些从涨价中获利的上游资源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其所得通过资源税的形式“返还”给居民一部分。所以,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税费改革必须尽快着手进行。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资源税由现在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保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的成本。

不过,从现在来看,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因为资源从“无价”到“有价”,从近乎免费使用到有偿使用,这一变动过程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它们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如果真像国土资源部那位官员所说的,改革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4︰1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分成,中央占4成,地方占一成,那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必定会比目前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企业是否会同意,地方又是否会同意?

按理说,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不可。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一如前述,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不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因此,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首个难题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应该是,中央和地方都从中有所收益,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全体国民身上。但考虑到目前资源税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为防止税改中因规范地方收费行为而导致部门利益反弹,以及治理环境破坏需要资金等,还应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应适当地让利于地方。

另一个难题是,税改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石油资源税比现在增长数倍。但这样一来,企业肯定会不乐意。我国的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老百姓,如何做到在企业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

第三个难题是,假如资源税确定以储量为基数收取,也存在一些“技术性”困难。因为矿藏深埋地下,要为投资者提供尽量精确的储量信息,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这就大大增加了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这笔钱该由政府来付还是由企业出,是个问题。

上述难点昭示着资源税改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对此,须仔细权衡,选择一条阻力最小的途径。但不管如何困难,改革乃大势所趋,容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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