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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利益是政府转型的最大障碍 邓聿文  
 

教育乱收费已经不是一个什么新问题了。国家发改委每年到二、三月的时候都要照例公布几个乱收费的学校,被曝光的学校照例要喊几句“怨”,舆论呢则照例要表达几声义愤,然后一切都不了了之,第二年再重复这一过程。就好象一出在舞台上演的戏,什么时候哪个角色上场表达何种动作,观众一目了然。

不过,今年这出戏似乎更“精彩”些,几个被曝光的学校除了喊冤外,有一半对乱收费不认账。有的把责任推给地方政府;有的则称“赞助费是学生自己愿意交的”;有的地方教育局竟然还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国家发改委是“误判”。

许多人在问,这些不认账的学校底气何来?其实我觉得这很好理解。如果我们不是站在发改委的立场而是站在学校甚至教育部门的立场,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乱收费都不应该叫做乱收费,因为它们要么是按照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行事,要么就是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来收费,总之,都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所以,你批评我乱收费,我自然不服。

拿南京审计学院来说,发改委的报告称,学院在2004年至2005年共招收209名专升本学生,每生每年应收4600元,实收8500元。在2004年招生中,以每生3万元至5万元标准直接收取19名学生赞助款。南京审计学院则表示,学校“专转本”收费是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三家联合下发的文件进行的,文件允许2002年以后学校招生的“专转本”每生按不超过8500元收费。至于赞助费,国家每年都有1%的机动招生指标,用来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收赞助费合乎行业的规矩,各高校都这么做。

由此来看,说这些学校乱收费确实有些“冤枉”了他们。收费者和执法者依托的都是各自部门的法规。具体而言,学校收费依托的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发改委查处乱收费依托的是发改委的法规。所以,从你的法规看,我是乱收费;而从我的法规看,我是合理收费,你的查处则毫无道理。这就是学校在乱收费后还显得“理直气壮”的原因。在这里,部门利益成了学校乱收费的最好借口和最大挡剑牌。

对部门利益,研究公共政策的学者杨鹏先生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我们现在的一些地方政府,看起来是一个政府,实际里面是一个一个的“土豆”。每个“土豆”都是一个利益板块,而每个利益板块都跟社会的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杨鹏的“土豆论”换成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的话来说,就是中国几乎没有不收费的部门,据他估算,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高达8000亿元,其中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收入每年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收费收入最保守估计也有3000亿元。可以讲,这些收费是形成部门利益的重要因素。日前被曝光的湖南桃源县工商局向个体商贩收取保护费以及安徽灵璧交警食物链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要收费就得有法规,设置行政许可,这样才显得“师出有名”。所以,部门利益在很大才程度上是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每个政府部门在参与立法时都极力争取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自己收费行为的正当性。比如,为了多给本部门确立一块权力地盘,不少部门争相起草同一或类似内容的法律,从而造成一件事两个法,两个部门分管的法律“打架”现象;也有部门将原来为公益性的行为或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某省去年实施的气象条例就把诸如客运站、宾馆、公交车等在滚动屏中向人们提示天气信息,为出行方便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加以明令禁止。你要发布也行,须向气象部门报批,并花钱购买,否则施以重罚。而本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也被转化为方便行政管理、增加行政收费的手段。虽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和中央部委清理出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但由于这种清理靠的是政府部门的自我觉悟,所以在很多地方和部门便出现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现象,保留下来的基本上是有利的、能够收费的项目,无利可图或者收不到多少费的项目才被清理掉。

从财政角度看,部门利益与“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财政体制也有很大关系。中国一直财力有限,所以靠财政拨款的单位一般经费都比较紧张,特别是越到基层,财政越困难。还有一些部门,实际从事的是公共服务,但财政却不拨款,而靠自收自支。无奈下,国家只好允许他们靠收费来弥补财政不足,实行“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财政体制。这无疑刺激了政府和行政性授权的各机构和公务员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利用强权大肆敛财。

种种迹象显示,部门利益已经构成了当前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型的最大障碍。我们要建立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前提是破除部门利益。但现在的改革路径依赖的是部门自我改革。不能说这完全没有作用,但由利益所决定,它不可能超脱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的狭隘眼界。除非万不得以,历史上有多少真拿自己开刀的?所以,政府转型要成功,须有利益相关方(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利益超脱方(专家、社会公众、舆论媒介)的公共参与和评议,部门自我改革只会流于形式,甚至被既得利益集团扭曲。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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