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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 任民  
 

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是围绕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一)适应世界科技发展变化大势,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

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既是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又是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推进我国科教兴国、科技强军和质量建军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外曾经有过这样一项统计,85%的现代军事核心技术,同时也是民用关键技术,80%以上的民用关键技术,同样可以直接运用于军事目的。但由于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真正建立起科技成果在军民两个产业体系之间灵活有效的传导机制,其结果不仅是民用科技领域的发展成果和优势没有被国防科技领域充分吸收利用,而且国防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和优势也没有有效地转化为产业优势。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的要求,在继续推动“军技民用”的同时,大力推进“民技军用”进程,统筹规划好我国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发展事业,使国防科技领域诸要素、诸子系统,与民用科技领域诸要素、诸子系统真正协调运动,对于推动建立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科学技术的综合效能,意义十分重大。

(二)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加速发展的趋势,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

我们正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科技革命的兴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兴起和加速发展。据分析测算,在70年代的越南战争中,美军使用的精确制导弹药量占总使用量的比例只有0.2—0.5%左右,在1991年海湾战争中只占8%左右,到1999年科索沃战争和2001年阿富汗战争时,已分别增加到35%和60—70%左右,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这一比例已提高到70—80%左右。可见,机械化与信息化复合式发展,特别是信息化水平迅速提高,已经成为武器装备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

相对而言,我国武器装备的信息化程度依然明显偏低。但近年来我国在民用高新科技领域,尤其是在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产品的科研和生产方面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据商务部统计公布,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4160亿美元。“神舟”系列的成功发射也表明,我国推动机械化与信息化复合式发展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巨大的提高。西方国家的一项测算表明,对现有机械化武器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其研制时间和所需的费用,大约只相当于生产新型武器装备的1/4至1/3。因此,充分发掘和利用我国民用高新科技,特别是民用信息类高新科技发展的巨大潜力,加快对我国机械化武器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对于推动完成机械化与信息化复合式发展双重历史任务,加速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打赢未来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

我国未来面临的信息化战争,极有可能是一场有强敌介入的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据统计,现代战争所需的军用物资种类达400多万个,技术兵员所涉及的技术种类已由以往的17种,增加到目前的400多种。在一战时,武器装备动员涉及的工业行业技术门类尚不足20种,二战时扩展到160种左右,到海湾战争时已扩大到上千余种。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动员了国内80多个经济技术部门和全国近三分之一的企业,生产了280多亿美元的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

可见,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在使军队更趋职业化的同时,也使现代战争更趋平民化。同时,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所要达成的高技术优势,单纯依靠军队系统的高科技系统往往难以完全奏效,而必须由军用高技术系统和民用高技术系统共同来支撑。因此,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打赢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在继续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推进军队质量建设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民用科技部门、民用科技系统、民用科技企业和民用科技人才的积极作用。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战争战略战术的巨大威力。

(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寓军于民新体制。

在以往较长一个时期,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种重工业优先发展和国防军工相对封闭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同时,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不适当地把专业军工割裂于国民经济整体循环圈之外,国防军工系统逐步形成了“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分工过细、军民分割”的局面。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的双向互动,影响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制的形成。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双向互动、协调发展,有助于从技术层面上率先突破军民分割体制的束缚,从而推动中国特色寓军于民新体制的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统揽,围绕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需要,推动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需要,推动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体系型”、“复合型”建设发展理念和“结合”、“纳入”、“开放”、“创新”意识,变封闭型建设思维为开放型建设思维,变保守型建设思维为创新型建设思维,变自成体系、自我发展、军民分割的国防科技发展思维,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国防科技发展思维,从而推动形成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的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

(二)统筹制定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规划。规划计划是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美国为落实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从1993年就编制执行了技术再投资计划(TRP),从1997年开始又组织实施了《两用科学技术计划》(DUS&T),同时还制定了军民两用高新技术核心计划。俄罗斯早在1995年8月,就制定了“双重用途技术”的“总统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加紧编制军民两用技术有关专项规划。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军民两用高新技术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军民用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切实提高军民两用技术的综合效能。

(三)加快制定军民两用技术标准。我国军用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通用化程度相对较低,是造成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难以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必须加紧制订我国军民两用技术标准,加快实施“军标体系瘦身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时,应当注意贯彻国防要求,使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能够具备国防功能,并有助于促进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军民两用技术投入政策。要逐步加大国家对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投入。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通常保持在2.0%左右,而我国到2005年底依然只有1.5%左右。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特别是对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投入。要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坚持在投资核准、项目立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各个方面,加大对军民两用技术研发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公有资本更多地投向最为关键的军民两用技术研发领域。要调整有关保密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关许可证制度,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让。

(五)进一步加快军工企业改革步伐。要抓住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航空产业,扶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产业,以及加快组织研制大型高技术船舶等重大技术的有利时机,在积极推进国防军工企业之间兼并破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加快推进国防军工和相关民企之间兼并破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逐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具有竞争力的民用高新科技企业,以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及早进入国防科技工业产业链。加快实施集团化战略,大力发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领域的军民兼容型龙头企业集团,促进军工能力结构由“橄榄型”向“哑铃型”转变。

(六)加快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人才是兴国之本,也是军队战斗力生成的关键因素。要针对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加快培养、吸引和使用好各类军地两用人才,特别是要在鼓励国防科技人才参与民用科技研发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大批民用科技人才参与国防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这样,统筹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健康发展,才会获得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军民两用技术管理体制。体制机制,是推动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协调发展的组织和制度保障。要加速改革军民分离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国防科研和军民两用科研活动特点的新机制。作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科技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议先行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军地联席办公会议等有关制度,从而加大军民“统筹协调”的工作力度。此外,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给非公有制企业的设立和上市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抓紧制定出台《国防科研生产法》和《军民两用技术促进法》,并加紧修改《专利法》、《保密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为军民两用技术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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