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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选举的原则  
 

2005年10月《江西行政学院学报》刘绛华的文章说,尽管选举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但有一些标准是共同的。不论选举程序上有什么差异,都必须体现出民主、竞争和自由的精神。具体来讲,有这么几个原则:一是普遍选举权的原则,所有的公民年满18周岁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平等选举权原则,就是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三是公开提名原则。要求提名必须是公开的,不得以不公开的方式提名产生候选人;四是分开提名原则,就是要求候选人的名额应该是差额竞争产生的,而且竞争是公平的;五是秘密划票原则,选民应该是在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的监督下划票,以保证选民无记名自由投票得以实现;六是公开计票原则,是指在选举结束以后当场点票,当场公布结果,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选举结果进行诉讼。只要是按照上述的基本原则进行的选举就是民主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

文章提出以党内民主选举的优先发展来带动社会民主选举的发展。通常人们都认为在党内纪律性大于一切,民主是次要的,是要服从于纪律的。这种观念诞生于革命和战争年代,是符合当时形势发展需要的。但随着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到来,特别是随着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的变化,随着民主政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发展党内民主已是势在必行。实际上,(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所以党的纪律性和党的民主性并不是绝对对立的,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党的民主主要体现在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对候选人的选择权、自由投票权等方面,而党的纪律性则主要体现在维护党的威信和领导,在执行党的决议方面的坚定性和一致性,两者并不矛盾。从选举的角度而言,发展党内民主主要是为了保障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全体党员能够自由、公正地选举党的各级代表;二是各级党代表能够自由公正地选举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内民主做好了,就会对社会民主产生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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