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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主的精神 祝灵君  
 

□祝灵君

人们一谈到民主,都能说得头头是道,就连美国学者乔·萨托利在辨析民主的基本概念时也说,“有多少个民主国家,就有多少种民主实践。”的确,民主的形式与实践千差万别,也正是因为这种差别,导致了国与国之间在民主标准、内容上的争论,并上升到捍卫国家主权的具体行动之中。其实,要摆脱争论窠臼,须得深入探讨民主的精神,从而无论对于认识民主的形式、还是对于实践民主的行动,都有帮助。

一般来说,民主的精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民主是为了实现以社会制约权力。传统社会关注君主或宗教权利,忽略人民权利。因而强大的公权力机构侵犯人民的利益的现象并不总是得到有效禁止;现代社会强调公民的主体性,把公权力看成是既可以服务于人民,也可能侵犯乃至违背人民利益的“一种必要的恶”。因此,民主是为保障公民的主体性而存在的,民主使权力授予的维度从过去的唯上唯天变为了从下向上的流向,民主使公共权力的影响力与责任达成了比例式的平衡。由此,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民主的精神就体现在以社会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而要落实这一精神,需要一系列制度,如法治、宪政、公民社会、市场等。

民主是一种妥协。民主理论学者罗伯特.达尔强调“民主依赖妥协。而且,民主理论本身也充满妥协——若干冲突、互不相容原则之间的妥协。”现代民主精神体现了公民在利益诉求与观点表达的冲突过程中的折中,并经由折中达成妥协下的一致。因此,妥协即是利益表达的结果,也是利益表达的开始。在经常允许公民利益表达的政治实践中,妥协会形成一种习惯,乃至国民精神或政治文化;而在不经常允许公民利益表达的政治实践中,妥协就成了一种奢侈品,对立、冲突、严重对抗会成为一种常态,也容易成为国民的思维习惯,在这样的环境里,“零和博弈”往往是政治现实运行的结果。

民主的目的在于公民参与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以达到善治的目标。人类进入21世纪,办成好事的能力不仅限于公共权力,公民自发参与各种公共生活,借助于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这表现在大大小小的公民性组织的出现。因此,现代民主已经超越了政治民主的狭隘空间,进入了社会民主的领域。如果过去把民主的精神仅理解为政治参与,那么今天则应该理解为公民主动参与各种社会公共事务。这种参与行为能培养出公民热爱集体的习惯和公益精神,培养公民真正的爱国精神。

人们对民主的追寻,无论是历史中的社会行动还是学术思想认识,大致可以归到三个层面:作为一种运动或实践的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或组织规范的民主,作为一种思想或意识形态的民主。探讨民主的精神实际上是探寻在实践或制度形式的民主中那些具有一定的普世性的东西,而民主的实践或民主的制度规范是可以具有多样性的。这样,我们就能在看到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民主形式具有差异性的同时,不致因这些差异性妨碍我们对民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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