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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的对内能源战略 周弘  
 

欧盟的决策者们认识到,欧盟干预供给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从能源需求方面采取紧急和重大的干预措施,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欧盟的对内能源战略,又称为“管理需求”,或对需求进行管理或干预。干预需求的措施一是“能源效率行动计划”,主要用于指导欧共体关于节约能源的立法和非立法行动;二是“欧洲气候计划”,主要用于确定、分析、评估并推荐最节能的措施,以便欧盟能够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标准。欧盟干预能源需求的具体措施很多,但仔细研究,可以看出三种主要的方法:一是统一内部市场,二是开发替代能源,三是强化管理措施。

统一内部市场

欧盟对内能源战略的核心是统一市场和统一标准。欧盟的机构在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石油供应危机使欧盟各成员国认识到,保持高度的石油供应安全,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同时要实行统一的内部市场规则和竞争原则,所有这些措施只有在欧盟的层面上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于是欧共体就原油储备安全发布指令,而成员国则保持控制和使用原油储备的权能。此外,成员国之间制定“非歧视性的储备协议”,用于向最急需的地区及时提供原油。欧盟还制定了统计规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在月底向欧共体提供储量数据。2003年欧洲大规模停电之后,欧盟开始在盟内进行电网的相互连接。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自由化的同时,还建立了欧共体层面的监管体系,以保证欧盟大市场内的公平竞争和电力、天然气的无障碍流通。 统一能源市场的最大优势是可以使效率提高。2004年初,欧盟要求各国开始进行欧盟界内的取暖合作开发,因为这样做可以比由各国分别开发更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同时会减少CO2的排放。但是联网需要新的投入。交通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2001年9月欧盟的《交通白皮书》指出,在欧盟,一半以上的石油用于交通,而且这个比例还会继续增长,所以需要通过建立一套覆盖全欧洲的铁路系统,促进短程海运交通,提倡“可持续的交通”原则,鼓励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交通方式,特别是对石油依赖程度小的交通方式。为此,欧盟委员会不惜提供5000万欧元的资助,给一个称为“Civitas”的计划,帮助19个欧洲城市实施彻底的、创造性的和完整的城市公共交通改造。在电力和天然气联网的问题上,欧盟通过了跨界电力互换条例,并在2003年6月制定了行为准则:防止各国设立关卡(税收),保证网络用户的信息畅通。欧盟委员会自从2001年起就每年出版一份关于天然气和电力的内部市场标准化报告,用于计量欧盟内部市场整合的程度和效率。

开发替代能源

欧盟对内能源战略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使能源种类多样化。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全面审核了能源政策,制定了面向未来的战略规划。这些远景规划的主要方向是节能和开发替代能源,目标是:

●到2010年将欧盟的能源消费从占世界总量的14—15%降低到12%。

●把开发新能源作为政治上的优先目标。

●到2030年将能源对外依存保持在70%。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达到12%。

●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标准。

为了这些总体目标,欧盟还设立了具体的目标,例如:

●整合内部市场。

●审议能源税、能源节约和能源多样化计划。

●推广新技术。

●启动节约能源的计划。

●发展使用清洁燃料的车辆。

●复兴铁路交通、改善公路交通、提倡清洁的城市交通,实行污染赔偿原则等等。

欧盟强调开发自己的能源,主要是指多样化的能源。目前,核能提供欧盟1/3强的电力。核能不仅供应稳定,而且价格稳定,特别是不排放CO2,问题在于要解决其安全性能和公众的接受程度。欧洲有很多的煤,而且很便宜,问题在于怎样用经济实惠的方法使它变得更加清洁。发展再生能源是欧盟能源政策的一个中心目标。再生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能。再生能源可以减少CO2的排放量,增加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改善能源供应的安全状况,减少欧共体日益增长的对进口能源的依存度。从中长期来看,再生能源在经济上的竞争力可能不亚于传统能源。目前,欧盟的电力生产已经达到了能源多样化的目标,欧盟在交通领域里也实现类似的能源多样化。

欧盟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开发生物燃料,热核燃料,以及氢燃料,但是这些开发都有一定的局限。2003年5月,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通过了一项促进在交通领域使用生物燃油的指令。按照这项指令,到2005年底,欧盟境内生物燃油的使用应当达到燃油市场的2%,到2010年底达到5.75 %。到2020年,用于交通的燃料要有20%是新型燃料。欧盟决策者认识到,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问题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强大的政治支持,没有政治支持,就会因为费用问题而被搁置。政治支持不是口号,还包括提供土地,把传统能源作为备用(因为再生能源可能会间断),容忍比传统能源高得多的价格,以及投资未来、鼓励创新、监督共同措施的执行等管理措施,需要政府和企业配合,干预市场行为,甚至干预社会生活。非如此,难以实现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长远目标。

强化管理措施

欧盟能源战略十分强调管理措施,有很多管理措施是强制性的。

欧盟为了实现能源安全战略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多得不可计数。例如,欧盟计划将再生能源的比例从目前对初级能源总需求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为了落实这项计划,欧盟在2001年9月通过一项严格的框架性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落实有利于绿色电力的措施,包括各国的补贴计划。欧盟能源机构发现,欧盟公民对于他们的车辆燃油和家用电力的来源并不关心,因为用于能源的花费并不高。所以,开发清洁能源资源,进行再生能源的开发,启动前沿性的研究,制定能源安全标准,这些都必须是政府行为。欧盟强迫各个成员国对这些措施做出承诺。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指令性文件,要求各国设法加强能源效率,这项指令涉及到冷气,电烤箱,电冰箱等的使用。2003年底,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一项动议,如果通过,各成员国就必须达到每年节能1%的指标,公共部门甚至要节能1.5 %。

管理措施当然也要涉及到资金的投入。为了长远的战略规划,欧洲投资银行已经承诺给绿色电力的项目贷款提高50%。在欧盟层面上,结构基金和团结基金,甚至共同农业政策都在推动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等的开发。

除了投资以外,欧盟还实行奖励措施,启动公共和私营的合作项目,设立了31种奖项,奖励了700多个项目,127项合作。为了发展核能,2002年10月10日欧洲法院颁布了一项条例,确认欧盟委员会对核安全负责。欧盟的扩大意味着将另外19个苏联设计的反应堆纳入欧共体。其中有些需要提前关闭。欧洲理事会决定拨款4.8亿欧元,用于欧洲原子框架计划(Euratom framework programme) (2002—06),并且考察如何更好地保障欧盟内部核能的高度安全,以及核裂变、核废料处理等技术性问题。

为了在技术上落实能源多样化战略,欧盟还于2003年启动了“欧洲智能能源”(EIE)项目,支持欧盟各项能源政策的落实,例如:在建筑和工业领域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当地环境和能源系统的整合,支持交通能源的多样化,如促进生物燃油的使用,以及支持发展中国家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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