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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障碍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9 日 | 文章来源:第319期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导致下游松花江沿岸的大城市哈尔滨、佳木斯,以及松花江注入黑龙江后的沿江俄罗斯大城市哈巴罗夫斯克等面临严重的城市生态危机。

在此次城市生态危机传播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地方政府是权威信源,也是此次危机的直接管理者。

而“内紧外松”是中国几十年来经常采用的危机传播策略。当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政府组织内部会紧张地开会、磋商并布置行动措施,但大众媒体通常会被要求保持沉默,政府也选择沉默。使大部分没有特殊信息渠道的公众认为事件没有发生。这一危机传播策略曾经被认为在经历了非典事件后得到了“逐步的修正”,但是,吉林省政府第一阶段的危机管理手段,仍然是典型的“内紧外松”传播策略:在发现污染情况后,“全力防控”,加大丰满水库的流量以稀释污染物,却不通过媒体向公众告知污染实情,反而以大量负面新闻正面报道的手法,营造出“有序”、“有效”的虚幻事实。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吉林省对邻省黑龙江将会遭遇的生态危机也采取封闭传播的策略。吉林省饮用水基本不从松花江取用,而哈尔滨90%的饮用水来自松花江。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影响到政府行为,使吉林政府不愿意承担污染责任,甚至不愿意分担处理污染的责任,并且直接体现在媒体对本地利益以外事件的冷漠和麻木。

世界自然基金会主席克洛德·马丁表达了他的看法:“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问题是中央政府在迫使地方政府执法时遇到了阻力。”

当黑龙江政府获知危机信息后,也以经济安全为重,截断信息流,导致停水前期的瞒报,使哈尔滨市民无法适时了解危机情况。

出现瞒报、谎报的情况,很大程度上考虑的是局部的经济安全和实际利益,这种考虑的背后实际上是政绩意识。这次从瞒报到谎报,出于同样的考虑,历史在这里重演。

地方政府的行为重复了非典前期的传播套路,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谣言和社会恐慌随之而来。透露出省政府领导人的心态:担心外省和外国的责怪,高于对人民生命安全的考虑,还有一点,即政府对人民处理危机信息能力的不信任。

这个“善意的谎言”使得中国在国际上给人印象如何呢?法国《费加罗报》的报道中指出:“事件尤其突显了中国政府缺乏以冷静和透明的姿态应对重大危机的能力。在哈尔滨,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试图严格监控新闻传播,另一方面是各网上传闻﹑手机短信﹑小道消息大行其道。直到地方当局见事态无法掩饰,才通报市民可能发生松花江污染。”法国《世界报》的文章甚至称这次事件是 “化学切尔诺贝利事件”。这对于中国的国际形象,是一次极大的损害。各地方政府和传媒,只本位主义地考虑眼前的利害得失,而在世界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对国际社会的影响。这样的教训,实在不该再重复了!

在此次危机传播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那就是俄罗斯方面。拥有150万人口的哈巴罗夫斯克市和附近区域将成为直接受害者。对于俄罗斯政府来说,及时获得危机信息对于提前做好危机应对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环保总局直到24日才通报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25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承认污染到黑龙江,意味着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据俄罗斯新闻网报道,俄罗斯议会要求中国赔偿黑龙江水污染。杜马(议会)副主席亚历山大·扩萨里可夫发表声明说,赔偿金额不少于几百万美元。“肇事方应该负责消除这场环境污染带来的一切费用。”),但是早通报可以减少赔偿,晚通报会加重赔偿,这个道理被掩饰责任的惊慌心态遮蔽了。到无法遮掩之时(10天后)才通报俄方,表现了国家环保局在国家关系层面上与吉林、黑龙江省政府遮掩事实有同样心态,至少缺乏国际环保责任意识。中国是国际减灾协会成员,有及时通报灾情给相关国家的义务。

在此次危机事件中,当地传媒对涉及本地的问题保持沉默,显然主要不是传媒不愿报道,而是多年来存在的一种潜规则在起作用。现在各地出现了一个专用名词“控负”,这成为地方宣传机关的主要职责。一些领导评价本地区本单位宣传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便是要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负面信息控制为零。

尽管政府和传媒初期采取的封锁、歪曲危机信息的模式在历次公共危机事件中被反复证明是无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为什么仍然不断重演?问题在于长期以来对“政绩”的考核标准被扭曲了,使得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危机管理意识,“控负”成为危机传播中政府的习惯性思维,尤其是危机事件局限于某一地区时,侥幸瞒天过海的心理往往占据上风。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知情权必然成为牺牲品。

松花江污染事件,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不仅直接受害的城市市民,而且全国的公众,甚至国际社会都有权了解情况,如果这样的知情权成为依形势需要而定的选择项,知情权的丧失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如何保证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来承担传播与己不利的信息,不仅是传播学的思考,更是社会学、政治学的思考。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才是公共危机传播的国际惯例。

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大众媒体取舍信息的重要尺度。可是在此次危机传播中,各地方报纸对各自地方政府不希望传播的信息则讳莫如深。一些媒体认为,如果个别领导人不负责地撒谎,那么这是对社会犯下的一个严重罪行,因为任何流言都可能会引发一场社会灾难。由于没有向公众通报实情而导致的恐慌和连锁反应将极大地损害政府的信誉。拖延并掩盖真相和疏忽大意,都会导致灾难迅速恶化。

无论是地方媒体,还是全国性媒体,如果面对广大人民面临的重大生态危机麻木和冷血,面对危机管理者错误的决策无动于衷,习惯性地与之达成传播的默契,完全不履行传媒的社会公共职能,无疑是媒体的悲哀。

(2005年第6期《新闻界》陈力丹 陈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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